經營管理密笈 > 擺攤依竊占罪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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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攤依竊占罪送法辦
擺攤占用騎樓、空地、走廊、道路、停車格等無論是否影響用路人的安全與不便,都已是佔據公共領域,危害大家用路的空間違法的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騎樓也是屬於道路的一部分,依法規定,對於違規營業的店家可以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更可要求店家立即改善。如果店家不加以理會改善,就能依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占用道路或騎樓的物品視為廢棄物清除或沒收,甚至可以依刑法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移送法辦。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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