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密笈 > 店長或店員吃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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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長或店員吃錢行為
老闆如發覺店長或店員有吃錢的行為,證據確定後,可依民法第489條解除契約,亦可向警局告發,亦可提民事告訴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店長吃錢的行為在法規觀點上可能涉及竊盜罪、背信罪、業務侵占罪、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老闆和店長或店員的雙方關係是僱傭關係,除非事先雙方契約內容有簽訂排除條款,言明店長亦無須負責,否則即適用民法第489條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相關法規

民法第489條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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