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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

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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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

回應主題共有3 頁1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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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7)

回應編號:2034

店面經營業者若要發展成加盟連鎖體系讓人加盟,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要先做好品牌商標登記,這樣日後才有商標標章授權給人加盟,品牌商標還有一用途就是讓消費者易分辨你與別家店的差異所在,目前商標登記可登記在個人或法人名下皆可必無限制,若有意發展成加盟連鎖體系,建議商標登記註冊在法人(公司或商號)名下會比較有利於日後傳承及連鎖發展。
回應主題: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8)

回應編號:1972

若以為營業名稱已獲「營業主管機關登記核可」,即已享有營業名稱專用的商業使用權利,這可能是一誤解,這種思考並不周延,因為申請公司行號登記是向商業司申請,在沒有與他人登記在先的名稱相同的情況下,就能獲准登記,必沒有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過濾商標,有可能因沒有考量到著名註冊商標或它人已註冊商標,而發生商標侵權糾紛。

如市面上可見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店裡賣的涮涮鍋是採台糖的白甘蔗來當湯底,讓人很容易直接聯想到是台糖的關係企業,甚至有加盟者以為是台糖的關係企業而付加盟金加盟,國營事業的台糖表示這家不是台糖的(轉)投資關係企業,該業者可能涉及侵權,已對該涮涮鍋業者寄出存證信函,嚴正請其於30天內,將所有招牌、網頁、簡介及相關對外之廣告文宣,增加與台糖公司商標『台糖』可資區別辨識之註記。

另台糖經過清查「台糖」商標遭侵權,除了白甘蔗涮涮鍋案外,還包括房屋仲介、營造、建設、人力仲介等,台糖也將會陸續採取保護「台糖」商標權相關法律行動。若一旦被公平會認定有違反商標法第62條及公平交易法第20條之規定,有仿冒搭順風車,業者將會被處以5萬到2500萬元不等的罰鍰。


公平交易法第20條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
、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
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
徵之商品者。
二、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
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
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三、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
,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
前項規定,於左列各款行為不適用之︰
一、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或交易上同類
商品慣用之表徵,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名稱或表徵之商
品者。
二、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交易上同種營業或服務慣用名稱或其他表徵者
。
三、善意使用自己姓名之行為,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姓名之
商品者。
四、對於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表徵,在未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
遍認知前,善意為相同或類似使用,或其表徵之使用係自該善意使用
人連同其營業一併繼受而使用,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表
徵之商品者。
事業因他事業為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行為,致其營業、商品、設施或活
動有受損害或混淆之虞者,得請求他事業附加適當表徵。但對僅為運送商
品者,不適用之。


公平交易法第35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
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
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 62 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 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 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二、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 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商標法第 63 條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 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 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
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回應主題: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9)

回應編號:1750

想以小叮噹、海王子、海賊王或棋靈王..等知名卡通名稱或人物為店名,請問這可行嘛?

原則上,我國商標法是誰先搶先註冊誰先贏,所以在設計商標之前,可以先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檢索,確定有沒有相同或類似商標已被登記。如果沒有你就可搶先註冊,如果有人已先註冊,你還可以看其註冊類別是否是相同,若是則不行,若不是則你有機會可搶先註冊該類別商標,然而實務上,只要知名度頗高的卡通名稱,幾乎所有的類別都被註冊了,如果你還是想使用該名稱,只有付權利金與商標所有權人一途。

你在路上或是網路上看到一大堆以卡通名稱或人物命名的店,絕大部份都是不合法。

若是用知名卡通名稱或人物去命名公司行號,原則上還是誰先搶先註冊誰先贏,可以先到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open_system.htm)檢索,如果名稱有相同,有變通方式,基本上只要你公司行號名稱後面幾個字改成不一樣,大部份都能順利通過。但依照商標法第62條之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或「註冊商標」,在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的情形下,以該著名或註冊商標中之文字,當作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識別標誌,導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信譽或註冊商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之人,得視其損害程度依商標法第6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對於可能發生侵害的危險行為,亦得預先請求防止。

所以勸您不論是商標店名公司行號等,只要有人已註冊這些有高知名度的卡通名稱或人物,還是不要用會較好,如果你還是想使用該名稱,只有付權利金與商標所有權人一途。



回應主題: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10)

回應編號:1639

商標要如何設計呢

為避免有模仿或抄襲之嫌,在設計商標之前,可以先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檢索,確定沒有相同或類似商標已被登記。

商標設計要注意什麼:
1.商標(logo)設計要做明顯一點,且要具特色。如果有一個明顯且具特色的圖像將會增加您賣場的名氣,及給客人更深刻的印象。
2.商標(logo)設計要簡單,如果太過複雜,不容易留在消費者腦中。
3.商標(logo)設計大面積並不一定有用,如何透過「設計」去表現出商家特色,以達到吸引客人上門的目的,才是最重要的。

根據商標法第23條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
一 不符合商標法第五條規定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二 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三 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
四 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五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
或外國國旗者。
六 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七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
八 相同或近似於國際性著名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或標章者。
九 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
一○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一一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一二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三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者,除二者之商標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均相同外,不在此限。
一四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五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六 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
一七 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八 相同或近似於我國或與我國有相互承認保護商標之國家或地區之酒類地理標示,而指定使用於酒類商品者。
前項第十二款、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及第十八款規定之情形,以申請時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於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為申請人時,不適用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或有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回應主題: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11)

回應編號:1283

從以往法院判例來講,被告如是惡意或故意侵權,法官會在裁決時,以故意侵權判被告罪加一等。所以商標所有權人為獲得最大金額賠償,應在法庭審理爭議商標時,向法庭提交大量證據,證明被告乃故意侵權,以要求法官加大賠償和懲罰。
回應主題: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12)

回應編號:1282

商標如被他人搶先註冊,原則上,我國商標法是誰先搶先贏,除非搶先註冊人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申請人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而得以提出異議或申請評定撤銷對方的商標外,只能另起爐灶,換個名稱再申請商標註冊,是比較實際的作法。

商標法第23條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
一 不符合商標法第五條規定者。
二 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三 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
四 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五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者。
六 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七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
八 相同或近似於國際性著名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或標章者。
九 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
一○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一一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一二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三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
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
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者,除二者之商標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均相同外,不在此限。
一四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不在此限。
一五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六 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
一七 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八 相同或近似於我國或與我國有相互承認保護商標之國家或地區之酒類地理標示,而指定使用於酒類商品者。
前項第十二款、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及第十八款規定之情形,以申請時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於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為申請人時,不適用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或有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商標法第五條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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