榨取他人努力成果違法罰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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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723次委員會議決議,日勝眼鏡精品行以榨取他人努力成果從事眼鏡業務,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日盛眼鏡行於81年7月4日獲准商號設立登記,從事眼鏡業迄今已有十餘年歷史,且一直設址於臺北縣永和市秀朗路1段209巷9號,於永和復興工商附近商圈應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而日勝眼鏡精品行係於90年1月8日獲准商號設立登記,址設與日盛眼鏡行同一巷內,理應知道日盛眼鏡行之營業表徵,惟依日盛眼鏡行蒐證之內容顯示,消費者至日勝眼鏡精品行詢問日盛眼鏡行負責人楊老闆是否在家時,其受僱人不僅含糊回應,且未主動積極表明其負責人非為日盛眼鏡行負責人之楊老闆,且稱一樣、一樣,準此,日勝眼鏡精品行意圖榨取日盛眼鏡行努力成果之行為,至為明顯,已悖於商業競爭倫理,且對市場效能競爭有所妨害,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經衡酌該事業違法行為的動機、營業規模、違法情節及配合調查態度等情節,公平會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作成前開處分。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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