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燦坤公司於93年8月26日至9月13日廣告傳單刊載「ViewSonic平面直角CRT顯示器」、「會員價4490」,整體廣告予人印象為燦坤會員得以4,490元購買案關商品。惟據公平會抽查燦坤公司18家門市於廣告促銷期間銷售ViewSonic平面直角CRT顯示器商品之統一發票,計抽查145筆銷售紀錄,其中即有48筆銷售紀錄之消費者為會員,惟其結帳價格為4,880元,與廣告所載會員價4,490元之表示,並不相符。
燦坤公司雖表示係因結帳系統來不及更正,導致結帳價格與廣告價格不符,然目前大型量販店多引進條碼掃瞄之計價方式,部分消費者可能對於此種電子化計價方式產生信賴,從而減少對於發票金額之檢查。況此項系統更正應為燦坤公司所預先計畫,而結帳系統操作及轉換過程中可能促使作業錯誤之機會,亦係燦坤公司可得預見並應加以控制,消費者尚無從因此而提高其消費注意力。
是以公平會經考量消費類型,以及燦坤公司對於糾紛之預見及避免,掌握有相對充足之資訊,該公司對於確保消費者認知之價格,與實際結帳價格之一致,本須提高其注意,燦坤公司若未善盡其注意,將有相當多數之消費者因未能察覺計價有誤,而蒙受不利益,事涉公益,要難僅以作業疏失之原因,即排除其責任,又燦坤公司雖已依廣告之表示銷售部分案關商品,然仍有相當數量之商品,售價與廣告所稱不符,是燦坤公司於廣告傳單刊載「ViewSonic平面直角CRT顯示器」、「會員價4490」,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該會除命其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資料摘錄自: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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