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4年11月10日第731次委員會議決議,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上就「買貴主動退差價」服務表示經歷「消基會十一個多月的考驗」,就其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係於94年3月25日報紙刊登「老闆,牛肉麵一碗」廣告,除以文字表示「截至今年3月17日止,已經有53,154筆消費的顧客,享受到這美味的牛肉,退差價金額有16,270,800元」,及列出該公司93年4月16日至94年3月17日期間,辦理「買貴主動退差價」之統計報表外,並同時表示「買貴主動退差價全國電子已經做了十一個多月,也經歷全國顧客和消基會十一個多月的考驗,證明全國電子是說到做到,實在是就甘心A」,綜觀整體廣告內容,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係就其所提供之「買貴主動退差價」服務,表達其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下稱消基會)十一個多月的考驗,惟查該基金會與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買貴主動退差價」服務,並無任何關聯,且未就前揭服務有積極檢視或查核之行為,上開事實亦為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自承,則該公司就其所提供之「買貴主動退差價」服務,於廣告上表示也經歷「消基會十一個多月的考驗」,顯係意圖攀附消基會之公信力,並使消費者陷於前揭服務業經消基會檢視或查核之錯誤認知,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經衡酌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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