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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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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19條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
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公平交易法第2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0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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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3 頁1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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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9356

限制下游網路賣家零售價格違公交法罰30萬

台灣惜O有限公司涉限制下游網路賣家決定「SEEDS」品牌寵物食品之零售價格,且無促進競爭之正當理由,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惜O公司針對「特級金貓大罐」、「黃金貓罐」等14項貓罐頭與狗罐頭產品訂定「零售價格表」,表中載有該等產品之「單罐最低價」及「整箱價」,當該公司接獲舉報有網路賣家低於「單罐最低價」或「整箱價」銷售時,派員前往與之溝通調整價格,不配合者,即停止供貨。且實際上亦有網路賣家因低於「零售價格表」規定之價格銷售,遭惜O公司停止供貨。

全國約有上千家實體通路業者銷售惜O公司貓罐頭產品,為我國貓罐頭主要供應商之一,其產品對於下游通路業者具有相當重要性,故惜O公司訂定「零售價格表」,並要求低於「零售價格表」所規範價格銷售之下游網路賣家配合調整價格,不願意配合調整者即停止供貨之行為,已限制下游網路賣家決定商品價格之自由。公平會復指出,寵物食品屬一般性與長期持續性採購商品,飼主對其商品內容及使用方式等均有相當認知,無須下游通路業者提供售前或店面服務,飼主所著重乃續購商品價格高低,而不在品牌間之競爭。惜O公司業已產銷「SEEDS」品牌寵物食品多年,「特級金貓大罐」與「黃金貓罐」為市場既有商品,限制轉售價格亦非在參進市場。因此,惜O公司限制下游網路賣家轉售價格並不具有鼓勵下游業者提升售前服務之效率或品質、避免搭便車效果、提升新事業或新品牌參進效果,以及促進品牌間競爭等促進競爭之正當理由,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524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台灣惜O有限公司限制下游網路賣家決定「SEEDS」品牌寵物食品之零售價格,且無促進競爭之正當理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以罰則作後盾等,均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回應主題: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8476

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罰鍰10萬

建O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自行車之車架組價格,足以對下游經銷商心理上形成壓迫,並限制經銷商自行決定商品價格之權利,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建O公司係透過全國各地有實體店面之經銷商銷售車架組商品,該公司與經銷商間之交易關係為經銷制,且簽訂有經銷商合作辦法,查該合作辦法卻載明:「當季商品實際銷售價格或報價不得低於建議售價9折。……違反以上各點經查證屬實,……依情節輕重取消經銷商權益;……立即中止合作。」後另有商品價格表,列有各品項建議售價。復查曾有經銷商於106年6月以建議售價7折,承接臉書社團之車架組團購活動,經建O公司查證屬實後即取消其經銷資格並停止出貨。
公平會指出,建O公司以前揭合作辦法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價格及其違反效果,足以對下游經銷商心理上形成壓迫,並限制經銷商自行決定商品價格之權利,核其行為除使經銷商將無法依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及成本結構自由訂定價格,其結果亦間接削弱同一品牌內個別經銷商之價格競爭,且無促進競爭之正當理由,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處分。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89次委員會議通過,建O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自行車之車架組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處建O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以罰則作後盾等,均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回應主題: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8443

經銷合約未盡相同但均訂有限制轉售價格約定違公交法罰10萬

忠O股份有限公司與其經銷商之交易,有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之價格,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嫌,除令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忠O公司與其經銷商之交易俱為買斷關係,所簽經銷合約雖未盡相同,但均訂有限制轉售價格之相關約定條款,甚至有相關罰則,該等約款明顯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之自由。 忠O公司稱背包類及肥皂類等產品之經銷合約訂有限制轉售價格之理由係為減少經銷商之紛爭、助於維持客戶服務水準,且合約未訂罰則,實務上亦無限制轉售價格等情事;惟按維持轉售價格有促進經銷商勾結之疑慮,且 忠O公司亦未提出如何以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之方法達到維持客戶服務水準及促進競爭之具體作法與事證,忠O公司辯詞尚無具體實施之內容及具體事證以實其說。

忠O公司稱車頂架、車頂行李箱等產品之經銷合約訂有限制轉售價格之理由係基於交通安全之考量,惟未提出經銷商於銷售時為恪盡交通安全考量所需提供銷售服務之具體內容及前揭服務所須支付成本之具體數據與事證,又查經銷商中有未提供安裝服務者,且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表示,法規未規定須由安裝事業辦理檢驗及變更登記,亦未規定須至專業廠進行安裝,故消費者可自行安裝,故 忠O公司稱為交通安全考量,難謂有據。忠O公司又稱為避免惡性競爭影響服務品質,亦為避免安裝不當而使產品壽命縮短、保固成本增加,然查經銷商就安裝即有收費與否之別以為爭取交易之區隔,故並無事證足證 忠O公司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係與提升經銷商注意商品公共安全性有關,爰尚難謂忠O公司有限制轉售價格之正當理由。

公平會最後表示,忠O公司限制經銷商販售價格行為,已剝奪事業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事業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售價,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且無促進競爭之正當理由,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處分。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85次委員會議通過,忠O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之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除令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回應主題: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8419

限制下游零售商之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罰30萬

台灣和O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下游零售商對於Wacom繪圖板及繪圖螢幕等數位繪圖產品之轉售價格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和O公司為日本Wacom株式會社100%持股之子公司,在我國境內銷售Wacom繪圖板、繪圖螢幕等數位繪圖產品。和O公司透過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展�眥篕琲悒鬫陪迨膝q將Wacom產品銷售給零售商再轉售給終端使用者。 和O公司曾在102年1月及105年8月間透過上奇公司要求特定零售商將Wacom產品下架、不得販售,並指示上奇公司暫停供應Wacom產品予該特定零售商。和O公司並承認曾在少數其他類似情形,在部分參與學校大型採購案之零售商關切下,而介入網路零售價格。

公平會指出,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據本案調查結果, 和O公司確有透過要求下游零售商將產品下架、指示上奇公司停止對該特定零售商出貨等方式,迫使特定零售商放棄降價銷售或調高價格之情形。況且,依照和O公司市場力及Wacom產品對通路業者之重要性, 和O公司之下架要求、停止出貨等手段,足以使下游事業遵循該公司對於零售價格之要求,故和O公司確有「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之事實,且缺乏促進競爭之正當理由,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對於限制轉售價格之禁止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82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和O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下游零售商對於Wacom繪圖板及繪圖螢幕等數位繪圖產品之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除令其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以罰則作後盾等,均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回應主題: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7638

限制下游美髮沙龍業者轉售商品售價違反公平交易法罰15萬元

歐O公司以各式產品授權銷售同意書限制下游美髮沙龍業者轉售商品售價,並透過業務人員要求、提醒或勸導美髮沙龍業者維持商品售價,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與歐O公司締約合作之下游美髮沙龍業者,銷售歐O公司MOROCCANOIL摩洛哥優油、洗髮露與護髮劑等。歐O公司與下游美髮沙龍業者之交易為賣(買)斷關係,惟歐O公司以各式產品授權銷售同意書約定下游美髮沙龍業者若有削價競爭之行為,歐O公司將有權終止授權、實施停止出貨。歐O公司業務人員並實地到訪下游美髮沙龍店,要求、提醒或勸導美髮沙龍業者,以沙龍價格表上建議之零售價銷售MOROCCANOIL摩洛哥優油系列商品,且促銷價不得低於建議零售價之9折。另針對歐O公司稱為維持美髮沙龍市場價格一致,避免擾亂市場造成惡性競爭等語,公平會認為非屬限制下游美髮沙龍業者轉售商品售價之正當理由。

綜上,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32次委員會議通過,歐O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下游美髮沙龍業者轉售MOROCCANOIL摩洛哥優油系列商品售價,使得下游美髮沙龍業者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成本結構等因素決定商品售價,實已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下游事業間之價格競爭,且無促進競爭之正當理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除令其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以罰則作後盾等,均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回應主題: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7501

限制下游專櫃轉售商品售價違公平交易法罰款250萬

杏O公司以合約書限制杏O專櫃藥局轉售商品售價,並透過業務人員要求、提醒或勸導杏O專櫃藥局調整商品售價,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杏O公司與杏O專櫃藥局之交易為買(賣)斷關係,惟杏O公司以合約書規定藥局若有未依雙方協議或杏O公司建議售價銷售商品之行為,杏O公司得逕行終止合約、取消贈藥或取消回饋。杏O公司業務人員並實地到訪杏O專櫃藥局,要求、提醒或勸導杏O專櫃藥局,應以建議售價表上之建議價銷售杏O專櫃商品。另公平會請杏O公司提出限制杏O專櫃藥局轉售價格之正當理由,杏O公司稱為維護品牌及產品通路市場形象云云,但公平會表示尚難認定為杏O公司限制杏O專櫃藥局轉售商品售價之正當理由。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26次委員會議通過,杏O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下游事業轉售杏O專櫃商品售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除令其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轉售商品售價,並透過業務人員要求、提醒或勸導限制下游事業調整商品售價,使得下游事業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成本結構等因素決定商品售價,實已削弱個別零售通路間之價格競爭,且無促進競爭之正當理由,即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司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商品售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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