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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保險事故受保險理賠收入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因保險事故受保險理賠收入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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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保險事故而受保險理賠收入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 ,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分別依前兩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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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因保險事故受保險理賠收入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2 頁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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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因保險事故受保險理賠收入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9388

保險理賠金未列報其他收入補稅並罰鍰案例

國稅局受理通報轄內一公司取得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理賠金490,000元,該公司說明係因廠房發生火災而遭受損失,保險公司給付之理賠金係所受損失之補償,其並未因火災而獲得利益,故未列報其他收入,惟查該公司當年度已列報火災相關損失,其自保險公司取得之保險理賠金,依法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經該局核定短漏報所得額490,000元,除補稅之外,並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為避免遭受鉅大損失,往往會以投保方式來降低其特定風險,惟實際發生損失時,實務上常見營利事業將受損項目列報費用或損失,卻漏未將保險公司理賠款列入其他收入,致漏報所得額遭國稅局補稅並予以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取得保險公司理賠,應於收到該項理賠時,作為當期非營業收入列帳。如有漏報情事,稽徵機關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因保險事故受保險理賠收入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7061

營利事業發生保險賠償損失與受領之賠償收入應分別列報

稅局於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其當年度受有保險賠償收入漏未申報,甲公司主張其賠償收入因已支付被害人是未予列報,惟經查核該賠償收入大於賠償損失,爰該漏報收入部分除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論處罰鍰。

營利事業因保險事故而受有保險公司保險賠償收入,並同時給付賠償損失者,其相關之賠償收入及賠償損失應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之「其他收入」及「其他損失」項下,且若是賠付給個人之賠償款項 ,除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免稅所得之項目外,應按應稅所得性質扣繳或列單申報,並取得雙方協調文件及撥款資料;若賠付對象為營利單位等法人組織者,則應依其賠償性質取得受償單位之收據或發票;以回復原狀為賠償條件者,亦應取得回復過程支付款項之相關憑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投保保險,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營利事業取得保險公司理賠,應於收到該項理賠時,作為當期非營業收入列帳。 獲保險理賠時應留意申報相關賠償收入,如因同一事實發生賠償損失時,亦應依規定記帳並保存該等相關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因保險事故受保險理賠收入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7060

火災損失保險理賠列報其他收入實務案例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一公司列報其他收入(火災損失保險理賠)新臺幣(下同)19,123,300元及災害損失15,637,200元,經該局分別核定35,235,600元及23,906,100元。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4年3 月24日裁定駁回確定。該公司復於94年7 月19日以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為由,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變更核定並退還溢繳稅款,遞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裁定時指出,該公司起訴請求重開行政程序之法規範基礎為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之「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重開事由。而該公司所主張之「新證據」早在前案循序提起行政救濟過程中,應為該公司早已知悉。則以前案判決確定時間94年3 月24日開始起算,算至該公司於94年7 月14日在該案中申請重開程序之時點,早已逾該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第2 項所定3 個月之法定不變期間。縱令認該公司知悉上開重新進行程序之事由在後,提出申請未逾上開3 個月之法定不變期間,但該公司對該案主張之「新證據」,一切均在其能掌握之範圍內。該公司在原來行政救濟程序中漏未主張上開新證據之事由,縱非故意,亦難認無重大過失,依同條第1 項本文但書之規定,其重開行政程序之請求亦屬無據。

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行政程序重開,須具備同時符合:
1.行政處分已不可爭訟;
2.須有符合該法條各款所定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事由;
3.申請人須於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非因重大過失而未能主張其事由;
4.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或自發生或知悉重新進行程序之事由起3 個月內提出申請等要件,缺一不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納稅義務人主張行政程序重開,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且非因重大過失而未能主張其事由者方可適用,且在對核課稅捐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時,對己有利之事證,應儘速於行政救濟過程中提出。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因保險事故受保險理賠收入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7059

營利事業收到保險理賠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國稅局於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營利事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情形,其中一家公司因漏報保險理賠收入120餘萬元而遭補稅20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罰14萬餘元。

營利事業投保保險,當獲得保險理賠時,應於收到該項理賠時,作為當期非營業收入列帳,且應留意申報相關賠償收入,如因同一事實發生賠償損失時,亦應依規定記帳並保存該等相關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結算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若有投保保險且獲得保險理賠,應於收到該項理賠時,作為當期非營業收入列帳,且應自我審視是否有漏報保險理賠收入;並確認前一年度如有漏報收入,於次年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是否已納入未分配盈餘申報,倘未列入申報,以保障自身權益。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因保險事故受保險理賠收入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7058

營利事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核定所得額為虧損者,仍應受罰。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依課稅資料歸戶清單通報當年度受有一筆保險理賠收入新臺幣1,000,000元,經請甲公司提示相關證明資料發現,該筆保險理賠收入係因遭受火災而取得之保險賠償,該災害損失未報經勘查核定,相關損失公司已申報,惟保險理賠收入1,000,000元並未申報,乃調整增列該筆理賠收入;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增列該筆理賠收入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

故仍應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1,000,000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240,000元(短漏報所得額1,000,000元×稅率25%–累進差額10,000元),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調整增列該筆理賠收入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國稅局仍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因保險事故受保險理賠收入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7057

漏報保險理賠 雖無應納稅額仍須受罰
 
 
國稅局於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一公司當年度有一筆100萬元保險理賠漏報,進一步請甲公司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原來是甲公司因遭受火災損失而取得保險賠償。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增列該筆理賠收入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雖然沒有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核算罰鍰。
 
該公司漏報所得100萬元,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所漏稅額24萬元,該公司除了需繳交所漏稅額24萬元,還要繳交2倍以下罰鍰,最高不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保險公司理賠時已與稅捐稽徵機關連線通報,企業如取得保險賠償漏報,審核人員一定查得到,因此企業在結算營利事業所得時務必申報,才不會受到處罰。另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調整增列該筆理賠收入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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