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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大中小型廣告招牌相關法規規定及實務案例
設立大中小型廣告招牌相關法規規定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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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設立大中小型廣告招牌相關法規規定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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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設立大中小型廣告招牌相關法規規定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9339

小型招牌廣告未申請最低罰6千

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小型招牌廣告物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置,違反規定者依自治條例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緩。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為鼓勵本市小型招牌廣告合法申請,訂定「臺北市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作業程序」,已於110年1月1日開始實施。網路申辦可於市府「市民服務大平台」搜尋「臺北市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申請」,及建管處官網首頁/公寓大廈廣告物/招牌廣告管理/臺北市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申請或檔案下載區查詢選用市府所訂定的標準圖說及尺寸規範設置招牌廣告後,並檢附廣告物設置使用權及安全具結書、通知設置處所所有權人設置廣告通知書影本,通過申請者若無紙本許可證需求,可以簡訊方式通知,並免繳納規費。線上辦理相關資訊文件,可至建管處官網首頁/公寓大廈廣告物/招牌廣告物管理查尋,請各商家業者多加利用。

臺北市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作業程序

一、 本作業程序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 規定訂定之。

二、 本作業程序所指稱之小型招牌廣告適用範圍如下:
(一) 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在二公尺以下者。 (二) 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在六公尺以下者。 前項廣告物申請以設置於建築基地者為限。

三、 依本作業程序所申請之廣告物,須選用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公告之廣告物標準圖樣及說明書設置。

四、 建管處建置小型招牌廣告申請許可單一窗口網站受理申請案件。 前項案件受理後,應查核下列文件是否齊全,並十五日內查核完竣:
(一) 廣告物申請書。 (二) 廣告物圖說。 (三) 廣告物設置使用權及安全具結書。 (四) 通知設置處所所有權人設置廣告通知書影本。 (五) 其他應備文件。

五、 申辦案件查核合格者,核給廣告物許可證;不合格者,應將不合規定
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申請人改正。 前項廣告物許可證,得以電子方式將許可證字號回復申請人,免收規
費。申請人如需公文紙本證書者,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收取規費 新臺幣六百元。

六、 本作業程序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回應主題:設立大中小型廣告招牌相關法規規定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9338

大、中、小型招牌都有相關規定

大、中、小型的招牌都有相關規定,必須按照申請規格懸掛,如果店家申請懸掛小型招牌,卻掛上中型或大型招牌,店家將會受到罰款和遭強行摘除招牌的命運。

有一案例,周董所投資的Mr.J義法廚房餐廳,花4萬元訂製的招牌,因申請小型招牌,卻掛上中型招牌,北市府建管處依招牌尺寸不符規定,要求限期改善,限期到未改善遭判罰款4萬元,還遭北市府建管處強行摘除招牌!

台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小招牌的規格包括正面型招牌以及側懸型招牌,正面型小招牌面積一點二平方公尺以下、縱長三公尺以下;側懸型小招牌面積一點二平方公尺以下。 中型招牌是指正面型招牌縱長三公尺以下,側懸型招牌縱長六公尺以下。


回應主題:設立大中小型廣告招牌相關法規規定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9337

招牌落地罰責不輕

台灣颱風多,每次颱風一來多多少少就有一些廣告招牌被風吹落,導致傷害路過行人,台北市建築管理處為維護安全起見,將嚴格執行廣告招牌安全維護規定,只要招牌未善加維護掉落地面,就要開單告發招牌所有權人。

 店家有責任妥善維護廣告招牌穩固性,若有違失造成公共危險,不論是否有砸傷或壓傷路人,處罰款六到三十萬元。如因招牌未善加維護掉落地面,而致人於死,更可能被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因罰責不輕,店家不得不慎重注意維護廣告招牌穩固性。


回應主題:設立大中小型廣告招牌相關法規規定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9336

招牌廣告補貼變通有其風險性

頂下一美語補習班,因為要擴大營業範圍增加招生安親班的學生,所以就將招牌更換為XX安親美語補習班,招牌多了安親這2個字,但是此舉卻遭友人規勸才知,安親班的立案〈課後托育中心〉申請是向社會局,補習班的立案申請是向教育局。因為補習班要變更負責人,教育局及消防、建管課會重新審核會勘,招牌上面的名稱要按照登記的名稱去做,故此XX安親美語補習班招牌會被列入不合格須改善事項。

變通之道是取消安親二字或是等待變更負責人審核過後,再補貼上安親二字,大部份都可沒事,但是如果遭人告發,也是會被教育局勸導須限期改善,限期內如沒改善還是會被罰款。

限期內改善變通之道:限期內在安親二字 貼上不透光的亞典希德,檢查完過一陣子就可拆下不透光的亞典希德安親二字就又在上面。
 
不管如何變通之道還是有其風險性,如果要長期經營還是按規定辦事會較妥當。


回應主題:設立大中小型廣告招牌相關法規規定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9335

違規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處理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搭建鐵架懸掛廣告招牌,根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務必先向建管處申請許可證,否則將會先收到一張罰款至少新台幣四萬元,還會被拆除。
北縣政府違規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處理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1.收件 收到民眾檢舉函或由登記桌掛號分文至各承辦人。一天勘查認定
2.現場勘查 承辦人於接獲案件起七日內攜帶照相機及相關文件至現場實地勘查,並製作紀錄表。 七天
3.是否違建 壹、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而未依規定申請者,即為違規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
4.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處所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一、公路、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五、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不得設置之處所。六、阻礙該建築物各樓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規定設置之避難器具開口部開啟、使用及下降操作之處所。七、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
4.1命其自拆 確認為違規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命違規人自行拆除。 三十天 4.2限期改善 確認為違規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命違規人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5.1是否自拆 承辦人於限拆期滿日起七日內攜帶照相機及相關文件至現場實地勘查,並製作紀錄表。 5.2是否改善 承辦人於限改期滿日起七日內攜帶照相機及相關文件至現場實地勘查,並製作紀錄表。 6.行政處分 壹、依「建築法」第九十五之三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後,違反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自行拆除其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 三十天 7.現場複查 承辦人於行政執行後攜帶照相機及相關文件至現場實地勘查,並製作紀錄表。 8.1是否改善 確認違規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是否已限期改善、補辦手續或強制拆除。 8.2是否強制拆除 確認違規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未限期改善者,是否需強制拆除。 9.強制拆除 壹、依拆除隊既有人員機具可克服執行者, 則由現有拆除班人員執行拆除;若無法以既有人力、機具拆除者,由本府以僱工租械方式委託廠商代為執行。
遇抗爭案件時於拆除前發文至當地警察局派警力支援配合排除抗爭執行拆除。
拆除時間排定後,即通知違規人於拆除日前一日時,將違規物品遷移完畢,否則視同廢棄物處理。
結案 10.結案 改善前、改善後之照片整理歸檔結案。 執行方式:一、實質違規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一)不得設置處所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管理辦法第14條之規定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處所, 其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係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
應請領執照,如擅自設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4
條處所屬於不得准照之實質違規,逕由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隊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認定拆除。(二)竹製鷹架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
第68條之規定其申請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應使用不燃材料 ,如使用竹製鷹架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與上開規定有違,係 屬不得准照之實質違規,逕由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隊依違章建
築處理辦法之規定認定拆除。(三)設置於非合法建築物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依招牌廣告及樹 立廣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
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 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違反上開規定者係屬不
得准照之實質違規,逕由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隊依違章建築處
理辦法之規定認定拆除。二、程序違規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鋼鐵製材質之招牌廣告及
樹立廣告)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係屬建築法第7條所指之雜項工作物,
其設置依法應請領雜項雜照,惟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 法第3條明定一定規模以下免申請雜項執照,另依建築法第97
條之3規定,其設置應提出申請審查許可,申請許可單位為本
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若有未申請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及樹
立廣告者,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將依建築法第95條之3規定
處以新台幣4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基於行政指導原則,為實現 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
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故
本府採用以輔導一次為原則,正本函請店家10日內自行改善或 補辦手續,屆期仍未自行改善或補辦手續者,依建築法第95條 之3規定處以罰鍰新台幣4萬元並限期10日內限期自行拆除,屆
期仍未拆除者,逕由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隊依行政執行法之規
定拆除。 資料來源: 台北縣政府


回應主題:設立大中小型廣告招牌相關法規規定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9334

要裝超高大的廣告招牌應注意合法性

店家如要裝超高大的廣告招牌,應注意合法性問題:

1.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要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明。 2.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第2,3款規定,要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雜項執照。 如你順利取得這兩樣文件,那你就是合法的懸掛廣告招牌。然而實務上有合法申請取得雜項使用執照和許可證明的懸掛廣告招牌店家是佔少數。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11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
有權或使用權證明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許可證費向直轄市、縣 (市) 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廣告牌 (塔) 、電腦顯示板、電視牆、綵坊、 牌樓、電動燈光屬建築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雜項工作物,其規模
達下列標準者,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一 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超過一點五公尺者 二 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超過六公尺者。 三 樹立廣告高度超過六公尺者。 四 樹立廣告設置於屋頂高度超過三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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