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招牌廣告未申請最低罰6千
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小型招牌廣告物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置,違反規定者依自治條例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緩。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為鼓勵本市小型招牌廣告合法申請,訂定「臺北市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作業程序」,已於110年1月1日開始實施。網路申辦可於市府「市民服務大平台」搜尋「臺北市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申請」,及建管處官網首頁/公寓大廈廣告物/招牌廣告管理/臺北市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申請或檔案下載區查詢選用市府所訂定的標準圖說及尺寸規範設置招牌廣告後,並檢附廣告物設置使用權及安全具結書、通知設置處所所有權人設置廣告通知書影本,通過申請者若無紙本許可證需求,可以簡訊方式通知,並免繳納規費。線上辦理相關資訊文件,可至建管處官網首頁/公寓大廈廣告物/招牌廣告物管理查尋,請各商家業者多加利用。
臺北市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作業程序
一、 本作業程序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 規定訂定之。
二、 本作業程序所指稱之小型招牌廣告適用範圍如下:
(一) 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在二公尺以下者。 (二) 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在六公尺以下者。 前項廣告物申請以設置於建築基地者為限。
三、 依本作業程序所申請之廣告物,須選用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公告之廣告物標準圖樣及說明書設置。
四、 建管處建置小型招牌廣告申請許可單一窗口網站受理申請案件。 前項案件受理後,應查核下列文件是否齊全,並十五日內查核完竣:
(一) 廣告物申請書。 (二) 廣告物圖說。 (三) 廣告物設置使用權及安全具結書。 (四) 通知設置處所所有權人設置廣告通知書影本。 (五) 其他應備文件。
五、 申辦案件查核合格者,核給廣告物許可證;不合格者,應將不合規定
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申請人改正。 前項廣告物許可證,得以電子方式將許可證字號回復申請人,免收規
費。申請人如需公文紙本證書者,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收取規費 新臺幣六百元。
六、 本作業程序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