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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部落格網路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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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部落格網路行銷實務經驗及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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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開店商家部落格網路行銷實務經驗及知識!

回應主題共有6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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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部落格網路行銷:(1)

回應編號:6781

初使用blog部落格網路行銷者應知知識

想開個部落格非常簡單,隨手按個幾下鍵馬上就擁有一個功能完整的部落格,但是能不能夠認真用心的去經營你的部落格,好好的灌溉你的部落格。千萬不要被初期部落格的來客數給嚇倒了,只要你持續努力用心經營部落格內容,一年半載的時間等你內容豐富後就可以看到你努力的成果。

要成立部落格之前,應該先問問自己要透過甚麼樣的部落格主題和內容,跟你的潛在消費者溝通,再來就是持之以恆耐心好好灌溉你的部落格,培養粉絲,累積一定的影響力,時間到了自然而然的就會累積出一群屬於你部落格主題內容的閱讀群眾,這群粉絲善加經營,他們就是你運作CRM的最好機會。

部落格雖然不用成本,但卻需要每天費時長時間去經營。所以初使用blog部落格網路行銷者,要建立起一套自己的網路行銷模式,以縮短花費在部落格的時間除了自己之外,如果還有家人男女朋友便可以請他們一起幫忙經營部落格或者付錢給知名部落客,運用其知名度,撰寫推薦文章行銷產品,衝高人氣流量。

 

回應主題:部落格網路行銷:(2)

回應編號:5391

個人部落格刊登「美商婕斯 全球網路購物連鎖提供全球229國完整的網路通路……保證一年後每月淨利30-50萬」,查被處分人為婕斯公司之參加人,惟被處分人對於婕斯公司擁有全球229國完整通路無法提出該等宣稱之依據;又被處分人亦未提出參加婕斯公司傳銷活動一年後每月淨利30-50萬之具體事證,並陳稱乃推估而得,被處分人所刊載與事實顯有不符。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婕斯公司)之參加人○○○(下稱被處分人)於部落格宣稱「美商婕斯 全球網路購物連鎖提供全球229國完整的網路通路…保證一年後每月淨利30-50萬」, 將使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不正確之選擇,且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處被處分人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宣稱任何數據,不得是推估而得,應 提出該等宣稱之依據或具體事證。若有促銷活動,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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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婕斯公司之參加人於部落格宣稱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婕斯公司)之參加人○○○(下稱被處分人)於部落格宣稱「美商婕斯 全球網路購物連鎖提供全球229國完整的網路通路…保證一年後每月淨利30-50萬」,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故處被處分人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被處分人於其個人部落格刊登「美商婕斯 全球網路購物連鎖提供全球229國完整的網路通路……保證一年後每月淨利30-50萬」,查被處分人為婕斯公司之參加人,惟被處分人對於婕斯公司擁有全球229國完整通路無法提出該等宣稱之依據;又被處分人亦未提出參加婕斯公司傳銷活動一年後每月淨利30-50萬之具體事證,並陳稱乃推估而得,被處分人所刊載與事實顯有不符,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除將使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不正確之選擇,且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交易對象之損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部落格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加盟體系部落格揭載免加盟金實際收取公平會處罰款

展x庭公司於部落格揭載「免加盟金」,但展x庭公司之加盟合約書第1章第1條規定加盟店應給付17萬元加盟簽約定金;又經展x庭公司42家加盟店中即有40家支付簽約金6萬元至17萬元不等,與前述廣告上所宣稱「免加盟金」明顯不符,核屬虛偽不實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另 展x庭公司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未以書面向加盟開店創業者充分且完整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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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瞭解部落格特性

有考慮使用部落格媒體做為行銷工具者(blog marketing),必須先瞭解部落格有幾項特性:

1. 部落格媒體內容必須有好的價值(理性及感性價值)及品質,否則是會造成反效果的;
2. 部落格也是傳播媒介之一,如只想在部落格Blog上貼商品促銷廣告,部落格Blog 自然會被網友所淘汰的;部落格Blog內容與分類應適當有規劃、製作還是必要的。
3. 部落格行銷需要長時間經營及醞釀,需要經消費者的口碑口耳相傳,無法在短期內達到行銷宣傳的目的,必須揚棄已經不合時宜的網路行銷做法(例如猛發垃圾信),以免弄巧成拙;
4. 部落格Blog行銷成本低廉,但卻應強化控管管理其內容及回應。因內容及回應好及壞都有可能會透過網路快速傳播,影響店家的店譽。
 

高人氣商業性部落格

商業性部落格Blog,要經營一個具有高人氣的商業性部落格Blog,基本上需要長期投入部落圈、有良好定期發表內容、與網友保持良好互動。既然是商業性部落格Blog就需要服務並成全來站所有人的想法,有必要回答和回應,看起來似無厘頭的問題。若你不回答和回應網友問題,那你的商業性部落格Blog只是變成一只對外宣傳看板而已,人氣就會無法集聚;那麼,你的部落格就不應該是一商業性的部落格Blog。

每個商業性部落格Blog都有它置入性行銷包裝的方式,有些商業部落格習慣性的將廣告內容用生活瑣事來表達,有些商業性部落格Blog習慣性的將廣告內容用消費者的角度來撰寫表達,有的商業性部落格Blog直接將店家廣告舖在其上,而有的商業性部落格Blog發表專業性文章不做任何置入性行銷和廣告,但直接超連接回到其商店官方網站內,其實以上做法都可行,然因為你是一個公司行號開的部落格,有些甚至謹言慎行,當作是官方部落格在經營品牌,所以你要慎重評估上列那一類型的商業性部落格的行銷包裝方式會最適合於你來長期撰寫,除此之外你還要思考我們所經營的是商業性部落格Blog,不是一般個人日記式的部落格,不僅要服務自己,成為自己所想要的樣子外;更要服務大眾,部落格也必須要成為別人眼中「想要」的樣子才行。

自行架設的部落格Blog可因此累積知名度、宣傳產品。然目前有些可設置免費部落格的站台(udn網路城邦和壹蘋果部落王),基於非合作性商業宣傳內容無法控管,也有可能因此觸犯法律(譬如賭博色情廣告等),再者這些廣告可能連結到不明網址,造成管理上的困擾,故不允許非合作性的商業宣傳,所以在自行架部落格Blog站前務必要先弄清楚其規定。
 

開店商家該如何規劃運用部落格?

許多業者常常會陷入一種慣性動作、慣性思考甚至是慣性迷思:"人家有什麼我們就有什麼,這樣做就對了",總以為這樣的模仿以及這樣的規劃設計,理應會有其效益,但是實務上真的如我們所期望的這麼簡單又完美嗎?不,觀察現在有開設部落格的開店商家,至今還有定期在維護更新內容,是少之又少,絕大部份都已經幾乎停擺。

為何會出現這樣狀態 ?因為大部份開店商家運用部落格一開始的出發點為"做生意",因此部落格文章內容千篇一律就是有關於賺錢做生意,這樣大家一致的內容,沒有特色,根本無法吸引人持續來瀏覽部落格,點閱人數持續不增兩三隻小貓下,當然就越做越懶散了。

那麼開店商家該如何規劃運用部落格?有人一定想到做問卷嗎?做市調?但花錢後的結果很可能還是跟大家一樣的內容。但如果,一開始我們換個角度站在消費者立場來思考,當消費者瀏覽這部落格後,能夠為消費者帶來何種好處,或許以這個角度來做為規劃部落格的出發點,與「現實世界」更結合,用個人觀點來介紹店家經營生態,而不是把部落格當作一個官方網站、或只把所有產品訊息貼上去就好,讓網友對部落客產生信賴,那開店商家部落格的經營內容特色,也就顯現出來,不就會在是大家一致千篇一律的無聊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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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麵疙瘩殺手部落客被控誹謗偵察終結 不起訴處分

部落客針對餐廳餐點到底可不可以說好吃、不好吃呢?店家老闆針對部落客的不善意評論,可不可以提出控訴呢? 此次網PO「麵疙瘩殺手」部落客被控誹謗事件,100年11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可當做一檢察官偵察參考案例。

檢察官在不起訴中,明確指出在社會多元化、消費意識高亢的今天,有些人專做毒舌評論,字字見血,刀刀見骨,這只能被定位為個人風格,不見得就是十惡不赦的人生態度,在多元化的社會裡,這種事情司空見慣,社會要進步,這種意見也同樣是不可或缺的,不能因為你不喜歡,就去否定這種意見對社會的存在價值;餐點及服務品質、店家衛生條件等事項,咸與公共利益有關,開店商家開門做生意,自然會有接受各種不同意見的雅量,何況,服務態度好不好、東西好不好吃,往往見人見智,只要告訴人的餐點、服務態度經得起消費者的考驗,便會有人光顧,一切應該交由市場機制去決定,部落客應可根據消費經驗予以公評,雖美食評論不專業,然其係基於個人經驗及主觀感受而做出評論,並非有論事基礎,自非散布不實事項之誹謗罪,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回應主題:部落格網路行銷:(3)

回應編號:5267

美國有一家以泳裝辣妹為店員的咖啡店,這家咖啡店店內裝設有多部監視攝影機,監視攝影機不僅有防範竊賊的功能外,而且還是一吸引消費者上門消費提高來客率的祕密武器。

這家咖啡店老板是用監視攝影機錄下店內泳裝辣妹服務生服務客人的互動情形,之後咖啡店老板再將這些美美照片和影片上傳到網路,做為咖啡店店內的宣傳廣告,以吸引更多消費者上門。

回應主題:部落格網路行銷:(4)

回應編號:5209

部落客針對餐廳餐點到底可不可以說好吃、不好吃呢?店家老闆針對部落客的不善意評論,可不可以提出控訴呢? 此次網PO「麵疙瘩殺手」部落客被控誹謗事件,100年11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可當做一檢察官偵察參考案例。

檢察官在不起訴中,明確指出在社會多元化、消費意識高亢的今天,有些人專做毒舌評論,字字見血,刀刀見骨,這只能被定位為個人風格,不見得就是十惡不赦的人生態度,在多元化的社會裡,這種事情司空見慣,社會要進步,這種意見也同樣是不可或缺的,不能因為你不喜歡,就去否定這種意見對社會的存在價值;餐點及服務品質、店家衛生條件等事項,咸與公共利益有關,開店商家開門做生意,自然會有接受各種不同意見的雅量,何況,服務態度好不好、東西好不好吃,往往見人見智,只要告訴人的餐點、服務態度經得起消費者的考驗,便會有人光顧,一切應該交由市場機制去決定,部落客應可根據消費經驗予以公評,雖美食評論不專業,然其係基於個人經驗及主觀感受而做出評論,並非有論事基礎,自非散布不實事項之誹謗罪,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回應主題:部落格網路行銷:(5)

回應編號:4982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有一自稱精通「整骨」之民俗調理業者於部落格刊登「日式整骨療法」,因廣告內容涉及疾病名稱、症狀、宣稱療效,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衛生局依醫療法第104條念於該民俗調理業者為初犯故處最低罰鍰5萬元,但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罰後,該民俗調理業者仍持續於網頁刊登類似廣告,故依醫療法第104條按次加重處罰,處罰金額高達30萬元。

部落格成為網路行銷的最佳利器之一,提醒美容、推拿、按摩業者於網路刊載廣告時,勿引用有關疾病診斷或醫療療效等字眼,涉有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醫療法第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86條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醫療法第87條
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103條
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醫療法第104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民俗調理宣稱療效!新北市衛生局累罰金額高達30萬

網路宣傳無遠弗屆,部落格成為行銷的最佳利器。有一自稱精通「整骨」之民俗調理業者於部落格刊登「日式整骨療法」,因廣告內容涉及疾病名稱、症狀、宣稱療效,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念於該民俗調理業者為初犯故處最低罰鍰5萬元,但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罰後,該民俗調理業者仍持續於網頁刊登類似廣告,故按次加重處罰,處罰金額高達30萬元。
33歲劉姓男子係民俗調理業者,為招攬客源於個人部落格宣傳「日式整骨」可治癒疾病,並於網頁上回覆民眾醫療問題,民眾於網頁上提出身體不適症狀應如何處理或治療時,劉君即回應用「日式整骨」療法3-5次,疾病即可復癒,甚至宣稱可治癒頸椎異位、膝蓋滑液不足、髕骨軟化等症狀,因該則廣告涉及疾病名稱、宣稱醫療效能,因此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劉君數度藉身體不適、不清楚廣告內容等推託之詞拒絕配合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調查,但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因事證明確,仍依違反醫療法第84條處以5萬元罰鍰,並發函請網站經營者刪除該網頁資料,未料劉君並未因此而有所警惕,仍於不同網頁刊登類似醫療廣告,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分別於98年、99年及100年各處以5萬、10萬、15萬元罰鍰。

本府衛生局提醒民眾,若於部落格或網頁上發表言論,用詞涉及疾病名稱(坐骨神經痛、五十肩)或症狀(肩頸僵硬、腰酸背痛…)等宣稱醫療效能,或涉及暗示、影射醫療業務範圍(淋巴排毒、失眠…),即觸犯醫療法規,最高1次可處25萬元罰鍰。為杜絕誇大不實的醫療廣告以正視聽,本府衛生局將於今年下半年度針對本市民俗調理業者進行訪查輔導,另將辦理研習課程以宣導醫療法規,避免民俗調理業者誤觸法網,同時保障民眾健康安全。
以上資料來源 :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回應主題:部落格網路行銷:(6)

回應編號:4954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近日查獲一起將網頁、部落格及電話借他人使用,涉嫌於網頁刊載「、、、主治生殖器發育不良,陽痿,早洩、、、不打針,不吃藥,不開刀、、、將日積月累附著在攝護腺表層未病變的酸及雜質清除代謝排出、、、立即撥打,回春專線0960-747XXX、、、○○工作室 電話02-2946XXXX」等違反醫療廣告之詞句;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察,最後二人併同處分各罰鍰新臺幣5萬元。

開店商家、個人之網頁、部落格或電話勿任意借由他人刊登使用,以免遭第三者為招攬生意所利用。此案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能刊載暗示、影射醫療業務之廣告,違者依醫療法第104條處予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醫療法第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87條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104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罰法第14條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部落格借人刊載違規醫療廣告 小心受罰

隨著網路世界的蓬勃發展,民俗調理業者為招攬生意常於網路刊載「五十肩、膏盲痛、網球肘、風濕酸痛、脊椎矯正、經絡疏通、中風復健、物理治療、指壓祛病、淋巴排毒、、、」等字句,殊不知非醫療機構不能刊載暗示、影射醫療業務之廣告,違者將處予罰鍰,即使是網路的言論同樣也要受到法律的規範。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近日查獲一起將網頁及電話借他人使用,導致自身受罰的案例。案係網頁使用者甲君及手機號碼使用者乙君,涉嫌於網頁刊載「、、、主治生殖器發育不良,陽痿,早洩、、、不打針,不吃藥,不開刀、、、將日積月累附著在攝護腺表層未病變的酸及雜質清除代謝排出、、、立即撥打,回春專線0960-747XXX、、、○○工作室 電話02-2946XXXX」等違反醫療廣告之詞句;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察,甲君及乙君表示網頁及手機電話借朋友丙君使用,網頁刊載之內容皆係丙君刊載,僅偶爾幫忙接手機電話,協助留民眾資料,並檢附○○工作室聲明書及丙君電話號碼證明與其無關,惟經本局多次電請丙君說明,其皆不願意出面,又經衛生局抽絲剝繭發現,○○工作室電話帳寄人為甲君,且甲君檢附之聲明書,亦無法判斷內容由何人所撰;至乙君明知手機號碼供工作室使用之目的,卻協助留民眾資料,雖甲、乙2人表示實際刊登者係丙君,但實際上甲、乙均有共同之犯行,且無法提出對己有利證據,且丙君亦不願出面證明,故以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併同處分甲、乙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衛生局提醒民眾,現今網路資訊發達,個人申請之網頁、部落格或電話勿任意借由他人刊登使用,以免第三者為招攬生意,利用刊載疾病名稱、症狀、宣稱醫療效能,或涉及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之詞句,觸犯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及第87條:「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5至25萬元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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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火車站及雲科大火鍋店(頂讓) 內湖AI全自動咖啡販賣機(頂讓) 新竹市近車站手搖飲店(頂讓) 新北板橋火鍋店
(頂讓)
中山大學觀海樓餐廳(店面出租) 竹北高鐵旁優質鍋物店(頂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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