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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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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前於107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107年3月1日施行。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秉持安全與彈性之原則,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並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增加「四彈性」。

有關「輪班換班間距」之原則11小時正式上路,配合「例假(七休一)」規定之修正,勞動部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核釋例假安排之令釋亦將同步廢止。 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及第36條第4項指定行業,將與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同步於107年3月1日生效。

立法院於104年5月15日 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條文,將法定正常工時由雙週84小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週休二日,並自105年1月1日實施。針對縮減工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週休二日制,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工作,屬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加班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做好薪資及人力工時安排調度,以共創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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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 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 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 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 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 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 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 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 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4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 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 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 ,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 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相關法律經營實務及經驗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7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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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1)

回應編號:9560

排懷孕哺乳女性夜班吃高額罰單

北市勞動局勞動檢查發現,有一旅館女性服務人員,需要配合雇主排定班別於早班或晚班出勤,該勞工於已向雇主告知懷孕之事實,並申請產檢假,惟雇主在排定班別工作未留意,仍排定該勞工於午夜10時至翌日6時區間之班別出勤,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3項規定,女性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表示無法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如雇主使懷孕或哺乳期間勞工於夜間出勤工作,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規定,違者依法可處9萬至45萬元罰鍰。 

司法院大法官110年8月20日公布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即女性夜間10時至凌晨6時出勤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違憲後,相關規定即失去法律效力。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有關禁止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之規定,係基於母性保護之必要,不因釋字第807號公布失效,雇主於排定女性勞工班別,仍應留意工作時間,避免觸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依法不得使懷孕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排定夜班出勤。另提醒有些雇主對於相關排班注意事項或方式有不了解之處,臺北市勞動局有提供「勞條健檢師」免費入場服務,有需要的頭家可直接至「臺北市民服務大平臺」提出線上申請,或至勞動局勞動權益中心臨櫃申請,也可以用傳真、郵寄等管道提出申請。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2)

回應編號:9545

111年起勞工從事值日(夜)一律計入工作時間

勞動部表示,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而「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勞動部於108年3月11日修正該注意事項,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另修正原「不得使女性勞工從事值夜」之規定,並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促進職場性別平權。但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勞工,仍禁止從事值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提前妥善規劃人力,因自111年1月1日起,值日(夜)工作,將回歸《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之相關規定,除了應符合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上限規定外,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仍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3)

回應編號:9331

責任制勞工加班應按基本工資時數比例調增

有些雇主都以為「責任制」便是指勞工需要把事情做完才能下班,雇主不用外付加班費,這其實是誤解責任制的定義。責任制工作者,也就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仍然有工時上限,勞工若有加班,雇主也必須給付加班費。

以責任制勞工導遊人員為例,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每月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計算後最低基本工資就是30,600元。

依照公式計算
24,000元+〔24,000/240x(240-174)〕,174為以2019年規定的一般勞工每週工時40小時(即每月法定正常工時應為174小時),若是當月延長工作時間為48小時,計算後加班費應不得低於6,400元,當月薪資則合計不得低於3萬7,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基本工資調升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責任制的工作者,責任制勞工同樣受勞動基準法的保障,若雇主要求勞工加班,也應按時數比例調整。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4)

回應編號:9321

勞工超時工作遭重罰40萬

新北市政府已於109年6月8日修正公告新的裁罰基準,依照違規次數、僱用勞工人數及違法情節決定罰鍰金額,違規事業單位如為上市/櫃公司者,將加重裁罰金額20%。以違規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101人以上為例,如經檢查發現未依法計給勞工加班費,第1次違規的罰鍰金額,原則上將自4萬元起算。

新北公布今年第6波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違法雇主名單,其中相O公司及南O有使勞工超時工作,甚至有使勞工單月加班達93小時,兩家公司都已是第5次違反,分別遭處重罰40及35萬元;另遠O鐵櫃公司因未足額給付勞工加班費、使勞工超時工作、未給予勞工休息時間,遭處罰鍰35萬元;此外,有2家事業單位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勞工,未依法給付資遣費,已影響勞工權益重大,分別各處罰鍰3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基法違規情形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且勞基法罰鍰金額已提高至100萬元,雇主勿存僥倖心理,以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工時及工資規範,勞工超時工作,必須依法計算加班費,加班時數上限,1天連同加班不能超過12小時,1個月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46小時,以避免「過勞」及「得不償失」情形發生。遵守法令規定,以免屆時遭受高額罰鍰。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5)

回應編號:9302

 

勞工未請加班雇主一定要確認是否從事公務不然最少罰2萬

許多公司設加班申請制度,要求勞工須提出申請獲准才可加班,但事業單位常因沒有搭配異常管理機制,遭勞動局認定未依法給加班費,裁罰2至100萬。

勞動基準法中要求雇主應該置備出勤紀錄,出勤紀錄內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會被認定是勞工的工作時間,形式上並不拘泥在紙本打卡,無論是門禁紀錄或是電子、線上紀錄都可以,但依法雇主需要覈實記載勞工的出勤時間到分鐘,所以雇主不能單憑勞工是否有申請加班,就認定勞工的加班事實,否則當勞工主張有加班但是雇主沒給加班費時,勞動局會檢視勞工出勤紀錄,並且確認雇主是否有做好異常管理,如果出勤紀錄顯示勞工確實有超出工作時間仍逗留工作場所,雇主又沒有異常管理的機制以證明勞工沒有在工作,勞工超時的時間就會被直接認定為加班時間,並且應依法核算加班費給員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設加班申請制度,要求勞工須提出申請獲准才可加班,且應搭配異常管理機制,在發現勞工晚下班卻沒有申請加班時,一定要再去確認勞工是否是從事公務,如果不是,務必要修正出勤時間,以免被認定未依法給加班費,遭勞動局裁罰。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6)

回應編號:9288

女性勞工妊娠或哺乳期間不得從事夜間工作

女性勞工妊娠或哺乳期間,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不得從事夜間工作,且勞雇雙方不得有使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之約定。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資雙方約定女工夜間工作事項,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限制,但同條第二項規定,勞雇之約定應參考同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茲以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一均規定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得於夜間工作,係基於母性保護政策,保障該等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故勞雇雙方不得有使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之約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業者,若有員工懷孕情事,應考量員工妊娠及安胎需求,主動給予調整工作內容,以善盡母性保護的雇主責任。,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女性勞工妊娠或哺乳期間可否夜間工作,但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係規定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不得從事夜間工作,故未親自哺乳女性勞工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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