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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損受災戶申請抵稅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災損受災戶申請抵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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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損受災戶申請抵稅相關法律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6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貨物稅條例第4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
災害損失:
一、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前款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並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
(一)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應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二)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遭受災害全部滅失者,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三)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有確實證明文據者,應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
(四)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產,其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該項售價收入,應列入收益。
(五)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各該事業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予以核實認定。
三、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四、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五、運輸損失:運輸損失均應提出證明。但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提出證明者,得參酌當地同業該商品通常運輸損失率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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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災損受災戶申請抵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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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災損受災戶申請抵稅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6892

颱風來襲受創納稅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颱風來襲,納稅義務人如因此造成嚴重財產損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依據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所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方式及適用標準如下:

一、 請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三、 申請期限: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倘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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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6826

颱風來襲災損受災戶申請抵稅減免權益

梅姬、馬勒卡、莫蘭蒂颱風相繼來襲,造成部分地區嚴重損失,受災民眾記得先拍照以留下事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稅目減免之權益,受災納稅義務人可依下列規定辦理稅目減免:

一、所得稅:
(1) 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受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2) 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

二、營業稅:
(1) 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2) 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災害損失情事,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回應主題:災損受災戶申請抵稅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6539

颱風來襲災損申請租稅減免記得拍照存證受災中小企業提供可週轉貸款方案

強烈颱風尼伯特來襲,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特別提醒中小企業如做好事前防災工作,遇災害受損,應儘量蒐集完整受災證明,包括拍照存證,以利日後申請復舊貸款及相關租稅減免之需要,詳情請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查詢相關租稅減免注意事項,申報(請)租稅減免表格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區下載(網站: http://www.etax.nat.gov.tw/)。

受災企業可運用貸款方案,包括「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及「企業小頭家貸款」,持有受災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或地方主管機關出具受災證明或經銀行調查屬實之中小企業,可向各往來銀行提出申請;擔保品不足者,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有關規定送請信保基金提供貸款金額最高9成之信用保證,「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及「企業小頭家貸款」可免收信用保證手續費。此外,亦可申請銀行以自有資金提供救助貸款,如果受災企業擔保品不足者,中小企業處將協助洽請信保基金提供保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中小企業處有提供「馬上辦服務中心」受災企業免費融資諮詢、融資診斷輔導及財稅災害申報輔導服務。如企業因受災而致財務週轉困難者,中小企業處亦受理企業申請銀行債權債務協商,如有需求請向「馬上辦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回應主題:災損受災戶申請抵稅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6538

颱風受災記得要在30日內申報災害損失

國稅局特別提醒受災納稅義務人,記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日前蘇拉颱風來襲造成災害損失,該局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於網站設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發送電子郵件向該局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若因颱風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就能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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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颱風來襲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
受風災損失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回應主題:災損受災戶申請抵稅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6537

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財政部表示,日前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之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7年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管轄稅捐稽徵處、分處(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九、另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6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24號函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回應主題:災損受災戶申請抵稅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6536

災損受災戶申請抵稅應注意申請期限

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災害損失,可抵減的稅目包括營業稅、貨物稅、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以及使用牌照稅等。

小規模營業人開店商家可以扣除無法營業的天數,依規訂也可以扣掉這些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然應記得要在災害發生後的三十天之內,檢具文件提出申請,減免營業稅;已經課徵貨物稅的商品受損,或無法售出,可以申請退稅,萬一廠商受損無法如期申報貨物稅,也可檢具文件提出申請展延一個月後再繳,然應記得要在災害發生後的三十天之內。

災損受災戶,房屋受損、以及泡水車,記得要在災害發生後的三十天之內,向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扣抵所得稅。

災損受災戶,記得檢具文件提出申請,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30日停徵1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者以30日計算。也就是說,只要淹水 1天,就可以減免 1個月的房屋稅。

災損受災戶,房屋受損面積在三到五成之間,應記得要在災害發生後的三十天之內,可申請房屋稅減半;超過五成,必須重建才能使用,可申請免繳房屋稅。

山崩、地陷、土石流,土石流災區以致於土地無法使用,地價稅全免,記得要在之前提出申請。

車輛部分,車輛如泡水後無法使用要廢棄,車主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行車執照、車籍證件、車牌、印章到監理機關填寫異動登記書辦理車輛報廢登記,使用牌照稅即計算到報廢登記的前1日為止。
另外,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如因水災受損,須進廠維修,可在水災發生日起 1個月內,檢附里長出具的災害證明以及修車廠開立的發票收據,向國稅局各分處提出申請。

水災當天至車輛修復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就可免繳,若當年度的使用牌照稅如果已繳納,維修期間的使用牌照稅還可退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可至國稅局網站下載。另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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