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住三之一和住三之二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住三之一
住三之二 |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之左列各款:
(一)冰果店。
(二)點心店。
(三)飲食店。
(四)麵食店。
(五)自助餐廳。
(六)泡沫紅茶店。
(七)餐廳(館)。
(八)咖啡館。
(九)茶藝館。 |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
住三之一
住三之二 |
第二十二組:餐飲業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規模大於前組規定之飲食業。
(二)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者)。 |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二層及地下一層使用。設於第二層者,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三、除第(二)目外,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平方公尺以下。 |
如何查詢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使用核准條件?
(一)查詢土地使用分區可利用網路查詢:網址http://www.zone.taipei.gov.tw。
(二)查詢土地使用核准條件可利用網路查詢:網址http://www.udd.taipei.gov.tw/(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業務法令/土地使用分區法令/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以上參考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