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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老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職場霸凌老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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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老闆應知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193條
(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95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483條之1規定,「生命、身體、健康有危害之虞者,雇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若發生「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或是同法條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可要求霸凌者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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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另外,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第12章之1「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的第324-3條規定,雇主應採取措施條目且做成執行紀錄並保存三年,包括: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其中,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須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而僱用勞工人數未達100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職場霸凌老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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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職場霸凌老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8931

主管或同事間言語霸凌行為處30萬上150萬下罰鍰

有一民眾應徵上一知名大飯店,該員工向主管坦承自己是雙性人,主管聲稱無法保守祕密,自己很害怕,主管竟要該員工向全體同事出櫃,甚至有對該員工言語羞辱,致使該員工被迫簽下自願離職單,工遭受職場霸凌員不公,影響工作權事件。

依現行法律規定,勞工於職場遭遇雇主、主管或同事間言語霸凌或性別歧視行為,及要求與工作無關之就業隱私致使勞動權益受損,即可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或申請性平、就業歧視評議。雇主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相關性別歧視行為,將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回應主題:職場霸凌老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8930

忽視性騷擾霸凌公司被罰1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接獲申訴,同事將其參與員工旅遊夜釣小管照片修改為口交照片,還加上日文「今天也要把你的汁吸出來」、「純潔崩壞」不雅標語,以及定價、條碼和「Adult’s Magazine」等註記,仿如色情廣告翻版。

女專員向公司反映照片遭篡改感到不舒服,公司以為避免同事間因懲處而產生敵意為由,僅口頭告誡不得再散佈及渲染照片,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雇主於性騷擾發生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決定裁罰新臺幣10萬元,以儆效尤;至於言語侮辱部分,進行言語霸凌之同事疑涉及刑事公然侮辱罪,目前申訴人已提起刑事訴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舉凡同事之間的黃色笑話、色瞇瞇的注視、在工作場所張貼煽情海報、寄送色情圖片,甚至如本案修改同事照片為鹹濕照;雇主如知悉性騷擾霸凌,且已讓當事人感受不友善、敵意、令人作噁的工作環境,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款所稱「敵意式性騷擾」情形時,應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者可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回應主題:職場霸凌老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8929

職場霸凌被老闆罵三字經員工可離職且討資遣費

員工若遇職場霸凌被老闆罵三字經,勞工依照勞基法雇主對勞工有暴行或重大侮辱,勞工得不經預告自行請辭終止契約,向雇主索取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依照勞基法第14條,雇主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等行為,員工可自行終止契約,向雇主索取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過依現行法律針對人身攻擊部分,前提是勞工須負舉證責任,也就是勞工應蒐集證據或是請同事出面證明才行。因此實務上,不少勞工遇到職場霸凌,雇主老闆未必會承認自己有過失,或因不願意付資遣費,反而會以員工違反勞基法第12條規定員工對雇主或同事施以暴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六日等等解僱開除勞工。因此針對職場霸凌人身攻擊部分案例,經常須等到勞資爭議調解,甚至經過法院訴訟才能確定誰是誰非。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基法第14條除規定雇主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等行為外,還包括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 僱主須給付資遣費及資遣費計算方式
1. 雇主依規定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須給付資遣費,而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在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則分為新、舊制計算標準。 (1)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94年7月1日以前)之工作年資(簡稱舊制年資),其資遣費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 (2)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工作年資(簡稱新制年資),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計算;
(3)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之勞工,其資遣費則依上開規定分段計算後,再合計發給。

2. 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1)舊制年資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a.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b.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所稱「以比例計給之」,先將未滿一個月之畸零工作年資,以一個月計,再將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月數換成年之比例計算。所得之基數以分數(分子/分母)表示。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資遣費基數。 另,勞工如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同法第84條之2規定,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2)新制年資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新制年資之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成年之比例計算。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新制資遣費基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給付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可參考勞動部資遣費試算 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資遣費試算表。


回應主題:職場霸凌老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8923

醫院執行長大聲咆嘯員工認遭受職場霸凌

有一醫院執行長巡視醫院各樓層過程中時,疑有翻閱會議室櫃子、冰箱,將醫護人員之個人物品扔於地上,且大聲咆嘯,員工認遭受職場霸凌事件。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也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因此醫院應有提供職場霸凌預防設施設備、規劃或通報機制處理,該案涉及違反刑法公然侮辱罪,和扣薪水等懲處對員工之不利處分,涉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勞資關係認定或調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明文規定,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職場霸凌」行為發生。違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會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處新台幣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回應主題:職場霸凌老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8921

雇主應採取必要措施避免「職場霸凌」違者最低罰3萬起跳

雇主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明文規定,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職場霸凌」行為發生。若經勞動檢查發現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情事,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會依同法第45條處新台幣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民法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483條之1規定,「生命、身體、健康有危害之虞者,雇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若發生「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或是同法條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可要求霸凌者離職。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也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另外,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第12章之1「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的第324-3條規定,雇主應採取措施條目且做成執行紀錄並保存三年,包括: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其中,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須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而僱用勞工人數未達100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阿甘創業加盟網 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根據上述法規和勞基法第14條規定遭霸凌而離職的勞工,不僅可要求資遣費。另如因霸凌遭受精神創傷,無法進行下一工作,也可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以雇主違反民法483條之1規定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為由,主動向雇主求償。因此,雇主應書面聲明且事先將相關規範明確納入勞動契約或工作守則中,成為公司防範職場霸凌,保障員工職場安全及工作權的重要工具。

 

回應主題:職場霸凌老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7371

職場霸凌性騷擾 Kuso同事照片鹹濕化雇主未採取有效措施違性平法罰1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接獲申訴,同事將其參與員工旅遊夜釣小管照片修改為口交照片,還加上日文「今天也要把你的汁吸出來」、「純潔崩壞」不雅標語,以及定價、條碼和「Adult’s Magazine」等註記,仿如色情廣告翻版。

女專員向公司反映照片遭篡改感到不舒服,公司以為避免同事間因懲處而產生敵意為由,僅口頭告誡不得再散佈及渲染照片,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雇主於性騷擾發生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決定裁罰新臺幣10萬元,以儆效尤;至於言語侮辱部分,進行言語霸凌之同事疑涉及刑事公然侮辱罪,目前申訴人已提起刑事訴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舉凡同事之間的黃色笑話、色瞇瞇的注視、在工作場所張貼煽情海報、寄送色情圖片,甚至如本案修改同事照片為鹹濕照;雇主如知悉性騷擾霸凌,且已讓當事人感受不友善、敵意、令人作噁的工作環境,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款所稱「敵意式性騷擾」情形時,應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者可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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