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採取必要措施避免「職場霸凌」違者最低罰3萬起跳
雇主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明文規定,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職場霸凌」行為發生。若經勞動檢查發現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情事,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會依同法第45條處新台幣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民法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483條之1規定,「生命、身體、健康有危害之虞者,雇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若發生「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或是同法條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可要求霸凌者離職。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也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另外,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第12章之1「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的第324-3條規定,雇主應採取措施條目且做成執行紀錄並保存三年,包括: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其中,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須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而僱用勞工人數未達100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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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根據上述法規和勞基法第14條規定遭霸凌而離職的勞工,不僅可要求資遣費。另如因霸凌遭受精神創傷,無法進行下一工作,也可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以雇主違反民法483條之1規定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為由,主動向雇主求償。因此,雇主應書面聲明且事先將相關規範明確納入勞動契約或工作守則中,成為公司防範職場霸凌,保障員工職場安全及工作權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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