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競爭對手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罰20萬
知名電信公司委託廣告代理商以競爭對手之名稱「台灣大哥大」作為關鍵字廣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元。
經公平會調查,中OO信公司委託廣告代理商以競爭對手之名稱「台灣大哥大」作為關鍵字廣告,利用競爭對手已在市場多年投入推展服務之努力,吸引欲檢索「台灣大哥大」相關資訊之網路使用者造訪。該關鍵字廣告藉與競爭對手相關之營業表徵連結,吸引潛在交易相對人點擊關鍵字廣告,增加自己之交易機會,且導致未舉辦該促銷活動之競爭對手,卻因該等廣告而蒙受消費者之誤解。上述行為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94次委員會議通過,中OO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競爭對手之事業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呈現「申辦台灣大哥大4g
好禮週週抽-近4000名幸運兒、獎品總價逾千萬」等內容,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中OO信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刊登關鍵字廣告,應注意避免使用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亦不得有利用競爭事業已在市場投入推展服務之努力,吸引檢索競爭事業名稱者目光之攀附行為或使用與競爭對手事業營業表徵連結而成之具爭議廣告用語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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