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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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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57條
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
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5條第10款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 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 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 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 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 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01-1條
商品報廢:
一、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三、依前二款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02條
災害損失

一、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前款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並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

(一)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應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二)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遭受災害全部滅失者,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三)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有確實證明文據者,應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
(四)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產,其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該項售價收入,應列入收益。
(五)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各該事業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予以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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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三、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四、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五、運輸損失:
運輸損失均應提出證明。但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提出證明者,得參酌當地同業該商品通常運輸損失率認定之。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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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7)

回應編號:8479

營利事業辦理固定資產報廢應知案例及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報廢,應提出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或事前核備,以免不符規定被補稅。

國稅局審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一公司列報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報廢的機器設備金額近5百餘萬元,該公司未能提示不堪繼續使用應毀滅或廢棄等事由,並且無法提出事前報備等相關文件,被否准認列補稅80餘萬元。

依照財政部61年10月11日台財稅第38717號函釋規定,特定事故係指包括不可抗力之災害或不得不汰舊換新等特殊事由,報廢應以不堪繼續使用為其認定標準。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被補稅。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8)

回應編號:7891

營利事業辦理未屆耐用年數固定資產毀滅或廢棄應知事項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屆使用期限,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或是達毀滅或廢棄之程度,予以出售時,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應提出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或事前核備。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9)

回應編號:7414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毀滅廢棄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如未達毀滅或廢棄之程度,予以出售時,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固定資產已達規定耐用年數而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如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該項資產已不存在,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0)

回應編號:7413

營利事業如遭受災害如何列報固定資產損失

營利事業若因天災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其相關規定為: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1)

回應編號:7412

固定資產毀滅廢棄之處理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其廢料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值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收益。若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者,不需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2)

回應編號:7411

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應有實質報廢事實才能列報報廢損失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

至於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於報廢時雖無須事前向國稅局申請報備,但並非指該類固定資產即宣告當然報廢,仍應具備有實質報廢之事實,方符合列報報廢損失之構成要件,稽徵機關於查核時營利事業仍應提示相關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申報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時,應依規定提示報廢事實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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