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宣稱「全台唯一」與事實不符罰鍰100萬
台O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統O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3月至4月間在網站刊登「95+汽油:全台唯一超越國家標準」及「超級柴油:全台唯一符合歐規五期」等語,設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台O石化公司供應之「95+汽油」與中油公司供應之「95無鉛汽油」均屬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641規定之「95無鉛汽油」
,且據經濟部能源局提供之意見,現行CNS
12641國家標準針對「95無鉛汽油」規範其辛烷值不得低於95。查台O石化公司及統O精工公司於廣告宣稱「95+汽油:全台唯一超越國家標準」,予人印象為台O石化公司所供應予統O精工公司銷售之「95+汽油」係全臺唯一超越CNS
12614國家標準辛烷值95之汽油,然依台O石化公司及中油公司提出公正認證單位出具「95無鉛汽油」之檢驗報告顯示,中油公司「95無鉛汽油」之「辛烷值」也已超越國家標準之辛烷值95,故並非全臺僅有台O石化公司之「95+汽油」係唯一超越國家標準。
公平會復指出,台O石化公司及統O精工公司於廣告宣稱「超級柴油:全台唯一符合歐規五期」,係針對該油品之「密度15oC」值而為,予人印象為台O石化公司供應予統O精工公司銷售之「超級柴油」之「密度15oC」係全臺唯一符合歐規五期規定,查歐規五期車用柴油之「密度15oC」規範值是介於「820kg/m3至845kg/m3」間,惟依台O石化公司與中油公司提出公正認證單位出具「超級柴油」之檢驗報告,上述2家公司所供應「超級柴油」之「密度15oC」品質範圍值均皆符合歐規五期車用柴油之「密度15oC」規範值,故並非全臺僅有台O石化公司之「超級柴油」係唯一符合歐規五期規定。
綜上,案關廣告宣稱「95+汽油:全台唯一超越國家標準」及「超級柴油:全台唯一符合歐規五期」等語,皆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上開油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於第1556次委員會議通過,台O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統O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3月至4月間在網站刊登「95+汽油:全台唯一超越國家標準」及「超級柴油:全台唯一符合歐規五期」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台O石化公司200萬元及統O精工公司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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