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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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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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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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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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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7)

回應編號:9580

臺製、陸製霧煞煞廣告宣稱不實罰5萬

線上購物網站廣告刊載「台灣製造」及「產地:台灣」,然所銷售商品並非均為臺灣製造,廣告表示已與事實不符,涉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公平會於第1575次委員會議通過,家O股份有限公司及玉O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7月至10月間在家樂福線上購物網站銷售「楓康蘆薈護手手套(尺寸:M)」商品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 家O公司、玉O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家O公司及玉美公司自106年10月於線上購物網站銷售上述商品,商品原為臺灣製造,於109年7月中旬起玉美公司改為供應中國大陸製之商品予家O公司銷售, 家O公司亦自承於109年7月15日至10月16日所銷售商品並非均為臺灣製造,但家O公司及玉O公司在該段期間仍於廣告刊載「台灣製造」及「產地:台灣」,廣告表示已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製造地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倘若銷售商品之製造地已有所變更,惟之前商品仍有庫存,而欲同時銷售不同產地之新舊商品,為避免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製造地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應即時檢視修正廣告內容,以免觸法。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8)

回應編號:9526

測試報告誇大不實公平會開罰多家公司!

立O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相關網站銷售ARC-FLASH光觸媒簡易型噴罐等商品,將公正機構測試報告誇大為通過驗證及宣稱對人體無害等內容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經公平會調查,該等廣告內容宣稱其產品販售係經公正機構驗證等,經檢視立O公司所提供之依據為商品樣本送檢測後所得之相關數據報告而已,與「通過驗證」無關。而且工研院等機構表示,相關實驗數據之呈現,不得據以宣稱為通過驗證。 公平會還發現,該公司引為依據之報告內容並未有對人體是否有害之檢測,且根據公正機構SGS(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對人體有害物質眾多,無法僅以對於少數有害物質之測試結果驗證該商品是否對人體無害。因此立O公司所提供之測試報告未能證明對人體無害,其廣告宣稱亦有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

公平會於第1563次委員會議通過,立O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相關網站銷售ARC-FLASH光觸媒簡易型噴罐等商品,將公正機構測試報告誇大為通過驗證及宣稱對人體無害等內容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立O公司100萬元罰鍰、網OO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40萬元罰鍰、富O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萬元罰鍰、香港商雅O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萬元罰鍰、包O數位文化有限公司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加強自主管理及注意廣告表示應與事實相符,於製作及刊登廣告時應提出證據以為證明,勿有誇大不實的情形,以免觸法。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9)

回應編號:9494

廣告宣稱「全台唯一」與事實不符罰鍰100萬

台O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統O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3月至4月間在網站刊登「95+汽油:全台唯一超越國家標準」及「超級柴油:全台唯一符合歐規五期」等語,設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台O石化公司供應之「95+汽油」與中油公司供應之「95無鉛汽油」均屬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641規定之「95無鉛汽油」 ,且據經濟部能源局提供之意見,現行CNS 12641國家標準針對「95無鉛汽油」規範其辛烷值不得低於95。查台O石化公司及統O精工公司於廣告宣稱「95+汽油:全台唯一超越國家標準」,予人印象為台O石化公司所供應予統O精工公司銷售之「95+汽油」係全臺唯一超越CNS 12614國家標準辛烷值95之汽油,然依台O石化公司及中油公司提出公正認證單位出具「95無鉛汽油」之檢驗報告顯示,中油公司「95無鉛汽油」之「辛烷值」也已超越國家標準之辛烷值95,故並非全臺僅有台O石化公司之「95+汽油」係唯一超越國家標準。
公平會復指出,台O石化公司及統O精工公司於廣告宣稱「超級柴油:全台唯一符合歐規五期」,係針對該油品之「密度15oC」值而為,予人印象為台O石化公司供應予統O精工公司銷售之「超級柴油」之「密度15oC」係全臺唯一符合歐規五期規定,查歐規五期車用柴油之「密度15oC」規範值是介於「820kg/m3至845kg/m3」間,惟依台O石化公司與中油公司提出公正認證單位出具「超級柴油」之檢驗報告,上述2家公司所供應「超級柴油」之「密度15oC」品質範圍值均皆符合歐規五期車用柴油之「密度15oC」規範值,故並非全臺僅有台O石化公司之「超級柴油」係唯一符合歐規五期規定。

綜上,案關廣告宣稱「95+汽油:全台唯一超越國家標準」及「超級柴油:全台唯一符合歐規五期」等語,皆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上開油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於第1556次委員會議通過,台O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統O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3月至4月間在網站刊登「95+汽油:全台唯一超越國家標準」及「超級柴油:全台唯一符合歐規五期」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台O石化公司200萬元及統O精工公司1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倘於廣告中以最高級用語或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首創」、「唯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於製作及刊登廣告時應提出證據以為證明,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0)

回應編號:9449

能源效率採舊分級與廣告不實共罰鍰10萬

特O屋股份有限公司與嘉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特力家購物網站銷售「嘉O微電腦除濕機KED-211」、「嘉O微電腦除濕機KED-213」等商品,廣告宣稱「全系列1級能效」等文字,予人印象為該等商品獲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為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公平會於第1547次委員會議通過,特O屋股份有限公司與嘉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特力家購物網站銷售「嘉O微電腦除濕機KED-211」、「嘉O微電腦除濕機KED-213」等商品,宣稱「全系列1級能效」等文字,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特O屋公司與嘉O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上述商品於廣告宣稱「全系列1級能效」等文字,予人印象為該等商品獲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為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應較其他等級之相仿規格除濕機更具減少能源消耗效用之功效。惟據該局提供之意見,上述商品依107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除濕機之分級基準,其能源效率分級已由第1級修正為第3級,故特O屋公司及嘉O公司於107年1月1日後仍於該廣告刊載「全系列1級能效」之表示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1)

回應編號:9438

自誇「唯一」廣告不實共罰鍰10萬元!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富O媒體公司及牧O公司於網站銷售氣炸鍋,宣稱「唯一通過安全認證 台灣標檢局 BSMI:R37023」,予人印象為該商品係唯一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之氣炸鍋商品或品牌,惟據該局提供之意見,氣炸鍋商品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尚非僅有該商品或品牌,富O媒體公司及牧O公司銷售「科帥氣炸鍋AF606」的廣告宣稱,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於第1544次委員會議通過,富O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牧O國際有限公司銷售「科帥氣炸鍋AF606」,刊載「唯一通過安全認證 台灣標檢局 BSMI:R37023」廣告,該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廣告內容足以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富O媒體公司及牧O公司各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廣告使用諸如「第一」、「首創」、「唯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連結客觀陳述,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2)

回應編號:9411

吹噓全台「唯一」安全認證公平會罰10萬

網O家庭公司及超O公司於網站銷售氣炸鍋,宣稱「全台灣唯一標檢局認證」、「唯一通過安全認證 台灣標檢局 BSMI:R3B697」,予人印象為該商品係唯一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之氣炸鍋商品或品牌,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惟據該局提供之意見,氣炸鍋商品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尚非僅有該商品或品牌,是網O家庭公司及超O公司銷售「科帥氣炸鍋 AF606」之廣告宣稱,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於第1535次委員會議通過,網O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超O有限公司銷售「科帥氣炸鍋 AF606」,刊載「全台灣唯一標檢局認證」、「唯一通過安全認證 台灣標檢局 BSMI:R3B697」廣告,該廣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足以影響消費者之交易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網O家庭公司5萬元及超O公司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首創」、「唯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連結客觀陳述,應提出證據以為證明,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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