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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實績廣告不實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業實績廣告不實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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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實績廣告不實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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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營業實績廣告不實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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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業實績廣告不實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7)

回應編號:6917

電視及網頁廣告價格不實罰10萬

富O公司及O公司於富邦購物網銷售「Home life超快速多功能大蒸氣量專業級掛燙機」,廣告圖示宣稱「原價$3980 活動價$1980」,經點選進入該項商品之詳細頁面,載有「市價3,980元 促銷價1,980元」,畫面下方截取電視廣告畫面「市售價6,800元 momo價1,980元」,廣告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在富邦購物網原本銷售價格為3,980元,同時該項商品在市場其他通路之售價為6,800元,而在該網路平台播出時期之銷售價僅1,980元。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廣告所稱「原價$3980」、「市價3,980」元係參考市面類似商品之售價而得,無法提供曾以3,980元或6,800元銷售之交易紀錄,難作為該商品在該通路原本售價,或該商品在其他通路之市售價比較基礎。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9月19日第1089次委員會議通過,富O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O國際有限公司於電視及網頁廣告銷售,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透過煤體刊登廣告或是散發廣告傳單,應注意廣告內容宣稱要與實際相符;若有聯合促銷活動,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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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6916

網頁廣告不實及加盟資訊未完整揭露罰10萬

俊x食品有限公司宣稱「全國第一家全用臺灣自產咖啡豆」,然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公司使用的咖啡豆只有「單品豆」全部使用臺灣咖啡豆,「配方豆」則摻雜進口豆;且所銷售的咖啡中九成以上品項摻配國外進口的咖啡豆,所作的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另俊x食品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揭露各加盟店的營業地址及退出加盟的統計資料,仍有影響將來潛在加盟者的可能性;並足以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而產生不公平競爭的效果,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除命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透過煤體刊登廣告或是散發廣告傳單,應注意廣告內容宣稱要與實際相符;若有聯合促銷活動,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營業實績廣告不實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9)

回應編號:6915

塑身鞋網頁廣告不實公平會罰20萬

思OO爾公司為美國Skechers公司於我國之經銷商,代理銷售包括Shape-ups / Tone-ups美體塑身鞋等多款球鞋,該公司於網頁宣稱:「Shape-ups / Tone-ups美體塑身鞋全系列……能讓運動效能加倍、幫助燃燒更多熱量」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雖思OO爾公司提出多篇研究報告以佐證「Shape-ups / Tone-ups美體塑身鞋全系列……能讓運動效能加倍、幫助燃燒更多熱量」及「Skechers Shape-ups / Tone-ups美體塑身鞋系列……消耗更多的熱量」相關宣稱之真實性, 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檢視相關研究報告均無法支持穿著系爭鞋款可獲得上開宣稱效果。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2年3月13日第1114次委員會議通過,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網站內刊登行銷廣告網頁,應注意廣告表示要與事實相符,且其差異要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若有在網頁或是其他文宣上刊登參考照片或圖片,務必不要低於廣告之內容,以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和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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