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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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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訂價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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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所稱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
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指營利事業相互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額,超
過該另一營利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以上。
二、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由相同之人持有或控制之已發行
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各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營利事業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比為
最高且達百分之十以上。
四、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
五、營利事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百分之五十以
上之營利事業,派任於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合計超過該另一營利事
業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
六、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與另一營
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同一人,
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七、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
與該總機構或該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其他分支機構;總機構在
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總機構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
,與該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分支機構。
八、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營利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包
括:
(一) 營利事業指派人員擔任另一營利事業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
級之職位。
(二) 非金融機構之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之資金融通金額或背書保
證金額達該另一營利事業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
(三) 營利事業之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
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
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百分之
五十以上。
(四) 營利事業購進之原物料、商品,其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
控制,且該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金額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購進之
原物料、商品之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 營利事業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
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九、營利事業與其他營利事業簽訂合資或聯合經營契約。
十、其他足資證明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
、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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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

適用本準則之交易類型如下:
一、有形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
二、有形資產之使用,包括租賃、設定權利、提供他人持有、使用或占有,或其他安排。
三、無形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
四、無形資產之使用,包括授權、再授權、提供他人使用或其他安排。
五、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
六、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交易類型。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

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關係企業或第二款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妥
下列文據:
一、企業綜覽:包括營運歷史及主要商業活動之說明、影響移轉訂價之經濟、法律及其他因素之分析。
二、組織結構:包括國內、外關係企業結構圖、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及查核年度前後一年異動資料等。
三、受控交易之彙整資料:包括交易類型、流程、日期、標的、數量、價格、契約條款及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用途。所稱用途,內容包括供銷售或使用及其效益敘述。
四、移轉訂價報告,至少需包括下列內容:
(一) 產業及經濟情況分析。
(二) 受控交易各參與人之功能及風險分析。
(三) 依第七條規定原則辦理之情形。
(四) 依第八條規定選定之可比較對象及相關資料。
(五) 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進行之可比較程度分析。
(六) 選定之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及選定之理由、列入考量之其他常規交易方法及不予採用之理由。
(七) 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採用之訂價方法及相關資料。
(八) 依最適常規交易方法評估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常規交易結果之情形,包括所使用之可比較對象相關資料、為消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因素之差異所作之調整、使用之假設、常規交易範圍、是否符合常規之結論及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之情形等。
五、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規定之關係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等資料。

六、其他與關係人或受控交易有關並影響其訂價之文件。
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而有第三條第八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該管稽徵機關確認;其經確認者,不適用前項備妥文據之規定。
受控交易之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移轉訂價報告。
稽徵機關依本準則規定進行調查時,營利事業應於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提示第一項規定之文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示者,應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稽徵機關經審閱營利事業所提示之文據,認為有再提供支持該等文據之必要文件及資料者,營利事業應於一個月內提供。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提供之文據,應附目錄及索引;提供之資料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但經稽徵機關核准提示英文版本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移轉訂價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回應主題共有5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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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19)

回應編號:6560

營利事業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期限應按常規交易調增利息收入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提高國際競爭力及影響力,紛紛擴大海外投資,其間發生之應收帳款常有未積極收款,其目的是為了挹注國外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以致產生與關係企業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形。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使用之交易類型,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對於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天數,顯較非關係企業長,屬延期收款性質,應按營業常規調增利息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為挹注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期限若有不合營業常規,應按常規交易調增利息收入,另對於關係企業與非關係企業之交易亦應採取一致性作法,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核定補徵稅款。

 

回應主題: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20)

回應編號:6559

營利事業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期限不合營業常規,應按常規交易調增利息收入

營利事業投資關係企業,其間發生應收帳款未積極收款,若顯較非關係企業長,產生與關係企業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形,屬延期收款性質,應按營業常規調增利息收入。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使用之交易類型,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對於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天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從事營業活動時,對於關係企業與非關係企業之交易應採取一致性作法,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核定補徵稅款。

 

回應主題: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21)

回應編號:6558

對關係企業的應收帳款延遲收取視為資金融通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一公司年底還有應向15家海外關係企業應收未收款項金額高達19餘億元,佔其年度銷貨金額比例達80%,而且應收款項的期限長達1至3年,甲公司卻未對海外關係企業收取相關利息收入,不符合營業常規,國稅局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之規定,以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調增甲公司該年度利息收入360餘萬元。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等。甲公司對關係企業之應收款延遲未催收部分,就是屬於移轉訂價之資金使用類型,該公司並未評估決定常規交易結果,因此按內部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評估及決定常規交易結果調增之利息收入360餘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跨國企業間基於成本效益的考量,透過遲收取對關係企業銷貨產生的應收帳款,應注意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利息收入,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

 

回應主題: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22)

回應編號:6557

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切記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駐外人員薪資等相關支出約800多萬元,惟未對海外關係企業收取技術服務收入,不合營業常規,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2條之規定,以可比較利潤法中之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指標調增技術服務收入1000多萬元。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所以營利事業派人至關係企業提供上述服務內容時,應收取收取相對技術服務收入,且收費之條件與提供服務予非關係企業所產生收入不應有所不同。因此甲公司對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卻不收取服務收入,除違反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外,亦有不合營業常規情形,應依常規交易方法調整計算服務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愈來愈多公司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並將附加價值相對低的製造功能移往中國大陸東南亞等地成立加工裝配廠,應特別留意相關移轉訂價行為之稅負規定,切記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回應主題: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23)

回應編號:6556

根據以往查核經驗國稅局有可能列為選查企業集團對象是

企業為降低總稅負,利用不同國家之租稅制度,進行租稅規劃,或藉由國內外各關係企業間實質稅率之差異,進行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減少我國之納稅義務,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逃漏,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有可能列為選查對象: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等低於同業。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四、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五、未依規定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或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文據。
六、其他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根據以往年度查核經驗,雖然多數營利事業移轉訂價報告自行評估受控交易結果,均落於常規交易範圍內,但國稅局於查核後發現,營利事業因揭露及報告內容不實或不完整,或移轉訂價報告未依規定正確評估受控交易,而有遭鉅額調整之情形。國稅局特別將移轉訂價申報案件常見之疏漏或錯誤情形整理如下,籲請營利事業於申報前注意檢視,以免遭補稅處罰:
一、申報書揭露不完整:
例如:
(一)「無形資產受控交易」:提供商標、專利或專門技術予關係企業使用,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報酬。
(二)「服務之提供」:為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報酬。
(三)「資金之使用」: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延遲收款或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利息收入或手續費收入。
(四)漏未揭露關係企業損益資料。
二、申報書揭露不實:例如,勾選已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經國稅局通知提示卻未能如期提示,或所揭露之關係企業損益資料與實際財報資料不符,卻未能合理說明。
三、未適當選擇常規交易方法:例如,當營利事業所從事之無形資產受控交易無法找到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所收取之價格,且各受控交易參與人所從事之活動具有高度整合性,或各受控交易參與人均有高價值且獨特之無形資產貢獻時,依規定應以「利潤分割法」為最適常規交易方法,但營利事業卻誤以「可比較利潤法」為最適常規交易方法。
四、未適當選擇受測個體:例如,當適用「可比較利潤法」時,營利事業並未依規定以受控交易參與人中,功能相對單純且能取得可信賴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資料之一方為受測個體,反而以功能較為複雜之一方作為受測個體。
五、未適當選擇可比較對象:營利事業於蒐尋可比較對象時,並未適當執行可比較程度分析,以致於經常誤將不可信賴之可比較對象納入,或誤將可信賴之可比較對象排除。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與關係人或關係企業相互間之受控交易,不論是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或資金之使用,其價格或利潤應符合營業常規,若因一時疏忽或遺漏,於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揭露交易資料,或有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等情事者,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回應主題: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24)

回應編號:6555

國稅局已開發進出口分析系統可迅速正確掌握單價有無異常

國稅局查核某家經營化工產品製造銷售業務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國稅局運用「進出口分析系統」統計分析結果初步發現,甲公司銷售A產品給其關係企業英屬維京群島乙公司的價格,遠低於其外銷至其他國家的價格,部分甚至低於成本。甲公司雖然說明,售價偏低是因為部分產品為新產品,還在試驗階段,技術未臻成熟,品質較差或較不穩定,銷售價格才會比正常品來得低,但是卻一直無法提出其相關資料來佐證,經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結果,甲公司銷售予關係企業乙公司的毛利率偏低,也就是說,甲、乙公司的交易具有不合營業常規情事,該局後來依照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的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依營業常規調增甲公司97年度所得額800多萬元。

國稅局已自行開發「進出口分析系統」,透過這項系統的運用,國稅局可以快速將營利事業的進(出)口報單資料,針對進出口國家、買賣方、進出口單價及數量等資料,加以彙總分析,正確掌握營利事業向不同的國外客戶購買相同貨物的價格是否相當,以及銷售相同產品予不同國外客戶的價格有無差異,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申報外銷收入及進口貨物成本時,務必確實依實際交易情形申報,切莫心存僥倖,以避免造成爭議或短漏報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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