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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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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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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8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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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5)

回應編號:8491

銷售中古車宣稱「賣家保證原版件」廣告不實公平會罰10萬

有民眾向該公平會檢舉鼎O公司銷售系爭商品並不符合「原版(鈑)件」宣稱,依據台灣德國萊茵中古車檢測報告,系爭商品後廂蓋曾更換、後保險桿及內鐵曾維修拆裝、後尾鈑件曾維修更換,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據鼎O公司表示,該民眾購買之系爭商品確實不符合「原版(鈑)件」之宣稱,係因其後尾鈑曾受過撞擊,惟廣告所刊登系爭BMW 3-Series Seden 328i款式商品之車身號碼與該民眾購買之車身號碼不同,且鼎O公司所銷售系爭BMW 3-Series Seden 328i款式商品數台幾乎皆符合「原版(鈑)件」。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案關廣告實際車身號碼係註記於8891網站後台,一般消費者並無法於廣告中獲得車身號碼資訊,且民眾向鼎O公司購買之系爭商品與廣告內容皆為BMW 3-Series Seden 328i款式,惟實際上並不符合「原版(鈑)件」;此外,鼎O公司無法提出系爭BMW 3-Series Seden 328i款式商品皆符合「原版(鈑)件」之檢測報告,故其亦無法證明案關廣告所刊登之商品符合「賣家保證原版件」之宣稱,其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因此,鼎O公司宣稱「賣家保證原版件」,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391次委員會議通過,鼎O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於8891汽車交易網銷售「BMW 3-Series Seden 328i 2012款 手自排2.0L」中古車(下稱系爭商品),宣稱「賣家保證原版件」,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為廣告行銷,架設網頁、臉書社團、社群、印製DM宣傳廣告,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及查證之義務,若未善盡廣告主審核或查證之義務,即逕將廣告上傳登載,即違反廣告主注意義務而顯有過失,已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6)

回應編號:8490

珍珠鮮奶「獨家手炒黑糖」涉不實恐涉食品詐騙

販售黑糖珍珠鮮奶的「老O堂」,有離職員工指主打「獨家手炒黑糖」,黑糖成分含有焦糖色素、也非手工炒製。

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獲報後,前往稽查發現門市調製飲料的「黑糖漿」為25公斤桶裝,是代工廠製造後直接送至門市,含有焦糖色素,食安處已進一步追蹤了解是天然或額外添加,如業者宣稱不實,依食安法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黑糖珍珠鮮奶「老O堂」被質疑手炒黑糖疑含焦糖色素,且對外宣稱是天然、手炒黑糖,業者恐涉食品詐騙,且有連鎖門市未完成食品登錄,依法可開罰並勒令停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7)

回應編號:8475

facebook臉書社團宣稱不實廣告公平會罰鍰10萬

豐O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facebook社團宣稱「是…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予人產生豐O公司受海基會指定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之印象,涉廣告不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據豐O公司表示,其受海基會邀請參加「台商回台尋地合作機制會議」及「大陸台商端午節座談聯誼活動」,並於會中受海基會委託協助辦理台商回台尋地作業,且海基會指定人員為豐O公司聯絡之窗口,惟豐O公司無法提出受海基會委託協助台商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之相關會議紀錄或委託契約,亦無相關土地媒合紀錄。且據公平會向海基會求證結果,海基會表示其從未與豐O公司有任何委託關係,豐O公司雖確實於106年4月6日至海基會拜會,惟僅係一般拜會,並非台商回台尋地合作機制會議,雙方會見時僅就台商回台投資相關事宜交換意見;又雖亦邀請豐O公司參加「大陸台商端午節座談聯誼活動」,該活動係大型台商聯誼活動,在活動中並未介紹個別廠商,亦未在活動中指定豐O公司為海基會尋地之指定窗口。故豐O公司宣稱其為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與事實不符。

公平會最後表示,豐O公司將廣告刊登於facebook「農地農舍投資開發運用交流協會」社團,且於該社團張貼印有豐O公司名稱之名片,並宣稱其為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藉以提升豐O公司之企業形象,已有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屬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389次委員會議通過,豐O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O公司) 於facebook社團「農地農舍投資開發運用交流協會」刊登廣告,宣稱「是…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公平會表示,豐O公司宣稱其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為廣告行銷,架設網頁、臉書社團、社群、印製DM宣傳廣告,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及查證之義務,若未善盡廣告主審核或查證之義務,即逕將廣告上傳登載,即違反廣告主注意義務而顯有過失,已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8)

回應編號:8282

壓力褲商品未能提出客觀依據資證明公平會核廣告不實共罰15萬

購物網銷售「【HOT SPA】美國NEOTEX懶人剋星腰瘦爆汗壓力褲」商品,宣稱「強效燃燒4倍爆汗」、「運動時間比較表 跑步機 穿HOT SPA爆汗褲10分鐘=一般褲子穿30鐘」等,設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網OO庭公司及十O公司銷售案關商品宣稱「強效燃燒4倍爆汗」,予人印象穿著案關商品運動相較穿著一般運動褲出汗量多4倍;另宣稱「運動時間比較表 跑步機 穿HOT SPA爆汗褲10分鐘=一般褲子穿30鐘;踩腳踏車 穿 HOT SPA爆汗褲10分鐘=一般褲子穿45鐘;走路 穿 HOT SPA爆汗褲10分鐘=一般褲子穿60鐘;有氧舞蹈 穿 HOT SPA爆汗褲10分鐘=一般褲子穿60鐘;瑜珈 穿 HOT SPA爆汗褲10分鐘=一般褲子穿90鐘」,予人印象為穿著案關商品以不同方式運動10分鐘相當於穿著一般褲子運動30分鐘至90分鐘,惟網OO庭公司及十O公司未能提出客觀依據可資證明如廣告所稱出汗量為一般運動褲4倍或穿著案關商品運動具廣告運動時間比較表所示情形等。是案關廣告內容足使消費者誤認可達其所宣稱之效果,其表現與實際之差異,顯已難為一般消費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情,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68次委員會議通過,網OO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十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4h購物網銷售「【HOT SPA】美國NEOTEX懶人剋星腰瘦爆汗壓力褲」商品,宣稱「強效燃燒4倍爆汗」、「運動時間比較表 跑步機 穿HOT SPA爆汗褲10分鐘=一般褲子穿30鐘」等,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網OO庭公司新臺幣(下同)10萬元、十O公司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9)

回應編號:8266

教材推廣銷售海報布條廣告不實罰50萬

格OO曼股份有限公司推廣銷售其「格OO曼學習系統教材」,於銷售展場張掛載有「美國格OO曼教育學院」、「天才寶寶杜曼胎教法」等文字及格OO曼博士肖像之海報布條,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格OO曼公司於103年至106年間陸續於各地參加婦幼展,銷售其公司代表人自創之國語文、英語文、數學、百科知識圖畫卡等4種「格OO曼學習系統教材」,並於展場張掛載有「美國格OO曼教育學院」、「天才寶寶杜曼胎教法」等顯著文字及美國人類潛能發展協會創辦人格OO曼博士(Dr. Glenn Doman)肖像等具有招徠效果之海報布條,用以推廣銷售上開教材。就該公司使用上開海報布條內容是否有所依據,格OO曼公司雖於調查過程中提出該公司與美國人類潛能發展協會及其處理亞洲業務之新加坡代理商間簽訂之各項合約及授權書等,惟經檢視相關文件內容,格OO曼公司所獲授權範圍僅有格OO曼博士等人之7本著作,並未涉及案關「格OO曼學習系統教材」。況該公司於調查中已承認海報布條上所稱「格OO曼教育學院」並不存在,該名詞實係該公司自行創造用來銷售相關教材,「天才寶寶杜曼胎教法」亦與格OO曼博士或美國人類潛能發展協會毫無關係,純為該公司代表人自創,因格OO曼博士於幼教領域極為知名,藉由此一命名有助於推廣銷售該公司代表人所創造之「胎教法」。格OO曼公司為有利於推廣銷售其代表人自行創作之「格OO曼學習系統教材」,於相關婦幼展銷售展場張掛海報布條,使人誤認案關「格OO曼學習系統教材」與美國人類潛能發展協會、其創辦人格OO曼博士、虛構之「美國格OO曼教育學院」及自創之「天才寶寶杜曼胎教法」有關,係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7年1月17日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67次委員會議決議,格OO曼股份有限公司推廣銷售其「格OO曼學習系統教材」,於銷售展場張掛載有「美國格OO曼教育學院」、「天才寶寶杜曼胎教法」等文字及格OO曼博士肖像之海報布條,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案關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推廣銷售海報布條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0)

回應編號:8217

購物網銷售商品廣告不實違反公法罰15萬

富OO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購物網銷售「光陽機車GP125質感風 鼓煞」商品廣告不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

經公平會調查,富OO體公司於其所經營之購物網銷售案關商品,並刊載市價73,000元及促銷價54,500元,予人產生案關商品於市場上曾以73,000元之價格銷售交易之印象,惟富OO體公司無法提出案關商品曾以73,000元銷售之紀錄及證明,且富OO體公司表示該市價係由其企劃人員於去年自行搜尋資料所概算出,並刊登於購物網上,雖其辯稱今年市場價格變動後未及時更改市價,而導致沿用去年之市價,惟其亦無法提出去年市場上曾以該價格銷售之紀錄及佐證資料,故其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又富OO體公司於網站上以54,500元促銷價銷售該商品,與其所刊載市價73,000元有顯著價差,予人產生購物網銷售該商品給予優惠甚多之印象,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63次委員會議通過,富OO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光陽機車GP125質感風 鼓煞」商品(下稱案關商品),刊載市價73,000元,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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