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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收到支票即應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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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收到不論是否可兌現支票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如收受之支票無法兌現,營業人得檢附證明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作廢,待日後票據獲得清償時,再行開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者,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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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收到支票即應開發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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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660413台財稅第32341號
執行業務者取得非即期支票應如何扣繳及列帳釋疑

執行業務者因執行業務收取營利事業給付之非即期支票作為報酬,如該支票之交付日期與發票日期在同一年度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交付該項支票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執行業務者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兌現時,計列執行業務收入。

前項支票之交付日與該支票所載發票日如不在同一年度者,營利事業於交付該支票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之年度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執行業務者應於該支票記載之發票日期,列入該年度之執行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