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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開店創業應知噪音管制規定知識及實務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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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應知噪音管制規定知識及實務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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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下列有那些開店創業應知低頻噪音管制規定知識及實務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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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開店創業應知噪音管制規定知識及實務做法:(1)

回應編號:9037

保護兒少教學環境噪音超標加倍處罰

行政院環保署已於108年12月19日修正發布「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未來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如緊鄰未滿18歲學生之學校(距離50公尺範圍內)者,將依罰鍰額度加倍裁處。

兒少法規定兒童及少年係指未滿18歲者,依據修正後裁罰基準,緊鄰公私立學校高中職以下學校之營業場所、工廠、營建工程及相關設施等噪音源,如果音量干擾到學校教學,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時加倍裁處,最高不超過罰鍰上限金額,不同噪音源的罰鍰上限金額也不同,例如:工廠為6萬元、營建工程為18萬元、娛樂或營業場所及擴音設施為3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對噪音源應做好隔音、吸音等減噪措施,落實噪音防制工作,才能避免受罰。


回應主題:開店創業應知噪音管制規定知識及實務做法:(2)

回應編號:4744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臺灣都會地區大多為住商混合區,住家附近通常都會有各式各樣的開店商家,其中讓居民受不了的店家,尤其是卡拉OK、海產攤、寵物店等,營業噪音和異味,讓不少居民受不了。

以往稽查單位會針對初犯業者會先給予「限期改善」,如屢犯不聽才會開罰,因此有業者利用更換公司名稱或負責人的方式,逃避有關單位的稽查或開罰,因此稽查單位會針對此逃避罰則心存僥倖的開店商家,100年4月起開始祭出鐵腕,只要是同一地址,如第一次查獲營業噪音和異味違法,也會對接手的負責人處份,以達嚇阻效果。

 

法院噪音和異味有關判例

台南地方法院於96年10月裁決認為披薩店機具的噪音影響屬實,判決店家賠償十萬元,白天製作披薩機具產生的音量,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不得超過全頻五十分貝、低頻卅分貝,降低音量,晚上十時至翌日七時不得有聲響入侵張姓婦人住所。

基隆地方法院97年11月裁決洗衣店噪音雖未超過標準,但依「住宅區內商業行為不得侵害和干擾他人環境安寧」,仍判決洗衣店應賠償2800元精神撫慰金。 
 
相關噪音管制法規 
都市計畫中之住宅區、文教區、行政區、農業區、醫院是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

噪音管制法第六條
於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燃放爆竹。 從事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
及其他公告之行為。

噪音管制法第7條
噪音管制區內之左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
一  工廠 (場) 。
二  娛樂場所。
三  營業場所。
四  營建工程。
五  擴音設施。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前項噪音管制標準、類別及其測量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噪音管制法第15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者,除依左列規定處罰外,並再限期改善:
一  工廠 (場) ,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  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  營建工程,處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四  擴音設施,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  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經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屬第八條經許可始得設置之設施,必要時,並得撤銷其許可。
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對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

回應主題:開店創業應知噪音管制規定知識及實務做法:(3)

回應編號:3962

阿甘創業加盟網 已經有40多年歷史,每天開店7小時,吸引上千食客上門,門口常常大排長龍以日本料理店鰻魚飯出名的肥前屋老店,遭鄰居指控從1樓延伸到5樓的排油煙風管太吵,告上法院求償50萬元精神撫慰金,儘管經環保局實際測量後,認為肥前屋噪音全頻音和低頻音都沒有超標,但法院判肥前屋得賠25萬元精神撫慰金。

肥前屋陸陸續續為降低噪音,施工3、4次花了上百萬打造排油煙風管,經實際檢測後發現,發出的全頻音50分貝,低於噪音上限70分貝標準,關窗戶後檢測低頻音35分貝,也小於40分貝的上限標準,肥前屋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實際造訪鄰居,提出要幫鄰居裝氣密窗甚至跟他買房以解決噪音問題的方式,卻得不到該鄰居正面回應。
 
回應主題:開店創業應知噪音管制規定知識及實務做法:(4)

回應編號:2405


環保署統計顯示,近幾年來民眾陳情噪音擾人逐年增加,96年噪音陳情案件總計42,807件,娛樂營業場所14,510件(占34%)為主,且幾乎都跟室內裝修、唱卡拉OK有關。

目前全國雖有一半縣市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條規定,自行公告在某些區域、時間內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但常因未能測得超過噪音標準而無法開單取締。故環保署預計97年七月公告實施「裝修工程、非營業用卡拉OK噪音管制草案」,修改成在某時段內不准從事的行為,如此就不會因未能測得超過噪音標準量而無法取締。

噪音管制法規定噪音管制區違反管制,限期改善未符標準者,娛樂或營業場所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目前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但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噪音)。警察機關可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礙公眾安寧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噪音管制法第六條

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左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燃放爆竹。
二、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
動。
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
業行為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噪音管制法第十六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立即
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回應主題:開店創業應知噪音管制規定知識及實務做法:(5)

回應編號:1747

我國95年噪音陳情案件總計37,787件。依縣市別分析,以台北市12,542件居首,台北縣9,504件次之,高雄市2,347件居第三,上述三縣市合計共24,393件,約占噪音總陳情案件64.6%。 依音源別分析,以娛樂營業場所13,523件(占36%)為主,及營建工程10,702件(占28%)二者合計約占64%,工廠噪音5,599件(占15%)居第三,其次依序排列為擴音設施噪音4,397件(占12%),交通噪音183件(占0%)。

由於民眾逐漸體認環境品質的重要性,且各縣市環保局業務繁重,執行噪音陳情案件之稽查人力普遍不足,平均每縣市約0.5人,多屬兼辦業務,因此於接獲民眾陳情時,需排定時間前往稽查,致使歷年平均稽查率僅154%;另若發現場所、工程或設施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時,則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規定予以限期改善,最長可達90日,且由於當初噪音管制法送立法院審議時,與會代表決議第一次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時,僅通知限期改善未罰鍰,因此限期改善之期限屆滿後,若未立即前往複查,無法有效推動噪音源改善;而民眾在改善期限內,因無法忍受噪音干擾下,仍繼續向主管機關或其它相關單位陳情,致使同一案件重複陳情次數增加,此仍陳情案件逐年升高之主要原因。

噪音公害陳情的特徵有三,其一被害人主觀判斷,它包括時間因素、生理因素及心理因素,常因民眾的生習性、經濟能力、健康及情緒反應而有所不同;其二為局部地多發生源性,因噪音是一種物理性公害,具有加成性,常因數個音源所造成,難判定其責任之歸屬;其三為發生後不殘留污染物質;而噪音隨時隨地可能產生,當稽查人員趕赴現場時大部分已雲消霧散,無法於現場之實際狀況來判定製造者,因此造成稽查人員蒐證上的困難。另稽查員之心態及法令素養亦是處理陳情案件成效不彰原因之一。

另依95年陳情案件統計分析,屬於無法監測或未發現噪音源之陳情案件為19,387件,佔總陳情件數51.3%,此類型案件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四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礙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警察機關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 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查處。

相關噪音管制法規

噪音管制法首於72年5月13日制定公布,其後,於81年2月1日第一次修正公布,88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由於近幾年來環保意識提高,民眾對居家環境安寧之需求日益增高,為符合民眾之期望,已著手修正噪音管制法,日前已於92年1月8日由立法院審議通過。
噪音管制法 (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
第4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
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7條
噪音管制區內之左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
標準:
一 工廠 (場) 。
二 娛樂場所。
三 營業場所。
四 營建工程。
五 擴音設施。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前項噪音管制標準、類別及其測量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第15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者,除依左列規定處罰外,並再限期改善:
一 工廠 (場) ,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 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 營建工程,處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四 擴音設施,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 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
經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
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屬第八條經許可始
得設置之設施,必要時,並得撤銷其許可。
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行
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對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94年10月31日及91年8月22日函請內政部警政署針對民眾陳情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礙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如小孩樓板跑跳、家庭式卡拉ok、彈奏樂器等住家噪音,警察機關應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礙公眾安寧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警政署於91年8月29日將相關內容轉請各縣市政府警察局依法妥為查處,本署亦於91年8月20日及91年8月21日函請地方環保機關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六條暨第七條規定,依所轄噪音管制法現況需求,並參考其他縣市之公告內容,公告相關行為致妨礙他人生活安寧及場所、工程及設施,其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並將此公告納入考核地方環保局噪音施政績效之一,以有效督促地方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規定考量地方需求,公告場所、工程及設施之噪音管制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之行為」訂定規約違反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針對犬隻等動物製造噪音妨害安寧案件多發生於深夜,民眾陳情係為求儘速排除困擾,以現行公務體制,唯警政單位能符合民眾即時處理之需求,故相關案件之查處,行政院於93.1.15函示,仍宜由警政機關依「噪音管制法」第四條規定,先予受理民眾申訴檢舉案件,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之,倘案件情節重大或當事人不願配合積極改善,則可將全案移由「動物保護法」執行單位依法將製造噪音動物沒入,以兼顧維護民眾生活安寧及尊重,保護動物之立法意旨。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回應主題:開店創業應知噪音管制規定知識及實務做法:(6)

回應編號:1746

建置輔導噪音陳情機制 有效抑制案件數量攀升

為抑制噪音陳情案件數之攀升,環保署特於本(96)年度針對多次噪音陳情案件,採取主動輔導改善,取代以往被動檢舉稽查,以有效管理噪音,截至96年9月底止,已獲得初步成果,比較同期(96年1至9月)噪音陳情案件數,由26,207件降至25,480件,減少727件,預估持續採取此措施,每年可減少1,000件以上,噪音陳情案件即可獲得有效控制。

環保署表示,近年來,由於經濟發展及民眾對生活安寧要求提高,加上各種運輸系統陸續開始施工或營運,造成民眾噪音陳情不斷,每年約以10%(2000件)增加,95年度甚至躍居公害陳情案件的榜首,占總陳情案件31﹪。其中每年約有1千多筆屬於多次陳情案件,每筆陳情案件少則陳情3件次,多則高達18件次,若以平均6件次計算,相當6千多件陳情案件數,實有必要優先予以解決,故環保署特針對多次陳情案件採此輔導改善措施,邀請專家學者與地方環保局,針對陳情人與被陳情人之不同訴求,實地瞭解噪音案件之起因及處理情形,再藉由輔導機制提出改善建議,實施迄今,已完成121件輔導案,陳情人及業者均感滿意,希望持續推動。

環保署指出,本次輔導案件以都會區鄰住宅之營業娛樂場所最多,占66%,其次依序為工廠占25%,營建工程占2%。若以噪音源別分析則攸關民生之設施占48﹪最多(空調設施及冷卻水塔占26%,抽排風機占12%),其餘為機械噪音占38%,卡拉OK占15%。至於改善措施則以設置隔音吸音牆(門)、設置消音罩及風管最普遍,分別占36﹪及26%,詳如附件。

環保署呼籲,因多次噪音陳情案件成因相當多,主要係業者有心處理但不知從何著手,希望藉此輔導平台實際協助業者解決噪音改善,以減少民眾重複陳情的情形,故民眾及業者遇到棘手之噪音擾寧或改善問題,可向該署提出申請加入輔導的行列,共同維護環境的安寧。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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