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加盟經營管理知識庫 > 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處理原則及實務案件 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處理原則及實務案件--阿甘創業加盟網開店經營知識庫提供-

創業網首頁  知識庫  加盟網  頂讓網  租店網  廠商網  部落格  小資女性  娛樂百貨  美容  生活技能  網路開店  補教
          餐飲美食  早午餐  特色小吃  異國料理  中式  西式  日式  麵食  咖啡  茶飲冰品  火鍋  餐車擺攤 
  開發加盟品牌刊登廣告業務高手(每筆獎金至少1萬2起跳)

開店創業華人最大最專業資訊網--阿甘創業加盟網--
開店知識  不可不知  開店創業加盟經營知識庫 創業知識  不可不 看
主題: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處理原則及實務案件
                              發表對本主題知識專業建言

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處理原則及實務案件

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處理原則及實務案件!

回應主題共有1 3

目前頁數:1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回應主題: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處理原則及實務案件:(1)

回應編號:9542

供應商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違反公平交易法

家O公司對供應商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涉濫用市場力量向供應商不當收取附加費用之行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該案經公平會調查,家O公司之通路數量多且分布廣,擁有量販店、超市雙型態通路,整體經營量販店與超市門市已達300多家。家O公司本次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之供應商大多數為中小型業者,且各別供應商供貨給家O公司之金額,占各該供應商年度總銷售金額之比例甚高,家O公司為各該供應商主要甚至最大之交易對象。對於原本就已經同時向家O公司及惠康公司供貨的供應商而言,並沒有因為家O結合惠康而新增通路。再者,家O公司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是基於與供應商簽定之109年契約條款,對營運之增益與店數比,與109年契約簽立時營運情形不同,但本次結合,家O公司仍以109年契約所約定新店開幕之標準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實屬顯失公平。

公平會表示,實務上常見流通事業對供應商商品上架收取附加費用,雖收取附加費用本身並不違法,但並不代表可以毫無限制向供應商收取附加費用。如果流通事業濫用市場力量不當向供應商請求負擔附加費用,就個別供應商而言,會增加其營業成本、剝奪供應商應得之合理利潤,有違公平交易精神;另整體觀之,因流通事業之供應商多屬中小型企業,如流通事業向其不當收取附加費用,恐將損害眾多供應商之事業營運,對整體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故於不當收取附加費用有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即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因此公平會於第1566次委員會議就國內13家公會檢舉家O公司不當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一案進行審議,決議家O公司與惠康公司結合後,就「Market便利購」超市,向結合前已有在「頂好Wellcome」超市供貨之供應商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流通事業對供應商而言是銷售商品不可或缺的重要通路,雙方通常為長久合作關係,流通事業向供應商收取附加費用必須具有合理性且基於雙方誠意協商,如果流通事業濫用市場力量向供應商不當收取附加費用之行為,將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回應主題: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處理原則及實務案件:(2)

回應編號:954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案件之處理原則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4年12月29日第738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案件之處理原則」。

按公平會於89年11月9日第470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案件之處理原則」,以作為流通事業向供貨廠商請求負擔附加費用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或第24條規定之判斷依據,且明定流通事業宜就附加費用之項目、用途、金額(或計算標準)等事項,事先與供貨廠商進行協商,並訂立書面契約,另其收取仍應遵循該當附加費用與商品銷售間須有「直接關連性」與「比例性」二項原則,並符合一般商業合理之交易習慣。上開處理原則訂定迄今已逾5年,而部分流通事業仍有要求供貨廠商重複負擔不同名目但性質相同之附加費用,或流通事業為保障本身至少可以獲得之利益,要求供貨廠商訂定不合理預估銷售金額,不論供貨廠商實際銷售金額是否達到預估銷售金額情況下,要求供貨廠商至少須負擔一定金額之附加費用或依預估銷售金額計算附加費用。是為解決流通事業與供貨廠商因附加費用產生之爭議,爰就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現況進行調查並檢討修正上開處理原則。

公平會參酌供貨廠商問卷調查、綜合座談會討論紀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上網徵詢意見,及相關政府機關及各大型流通事業回復意見後,修正上開處理原則,修正重點包括修改「流通事業向供貨廠商請求負擔附加費用,宜就附加費用之項目、用途、金額(或計算標準)、促進商品販售計畫及違約處理方式等事項,事先與供貨廠商進行協商,並訂立書面契約」規定,並增加流通事業不當收取附加費用之兩行為類型,即「就促進商品販售之用途及產生之效益相同,但要求供貨廠商重複負擔不同項目之附加費用」及「為保障流通事業本身最低可獲得之利益,不論供貨廠商實際銷售金額是否達到預估銷售金額,而要求供貨廠商須負擔一定金額之附加費用」。

對於違反該處理原則的個案,公平會將依檢舉或職權進行調查處理,若查獲具體事證,公平會除得對違法之事業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外,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回應主題: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處理原則及實務案件:(3)

回應編號:3078

是為解決流通事業與供貨廠商因附加費用產生之爭議,爰配合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現況予以檢討修正上開處理原則。
檢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草案對照表http://tw.myblog.yahoo.com/jw!JnHjq62eGQTkvN2q9MP8_dbBdp6n7Q--/article?mid=5536&prev=5537&next=5535&l=d&fi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