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違反公平交易法
家O公司對供應商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涉濫用市場力量向供應商不當收取附加費用之行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該案經公平會調查,家O公司之通路數量多且分布廣,擁有量販店、超市雙型態通路,整體經營量販店與超市門市已達300多家。家O公司本次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之供應商大多數為中小型業者,且各別供應商供貨給家O公司之金額,占各該供應商年度總銷售金額之比例甚高,家O公司為各該供應商主要甚至最大之交易對象。對於原本就已經同時向家O公司及惠康公司供貨的供應商而言,並沒有因為家O結合惠康而新增通路。再者,家O公司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是基於與供應商簽定之109年契約條款,對營運之增益與店數比,與109年契約簽立時營運情形不同,但本次結合,家O公司仍以109年契約所約定新店開幕之標準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實屬顯失公平。
公平會表示,實務上常見流通事業對供應商商品上架收取附加費用,雖收取附加費用本身並不違法,但並不代表可以毫無限制向供應商收取附加費用。如果流通事業濫用市場力量不當向供應商請求負擔附加費用,就個別供應商而言,會增加其營業成本、剝奪供應商應得之合理利潤,有違公平交易精神;另整體觀之,因流通事業之供應商多屬中小型企業,如流通事業向其不當收取附加費用,恐將損害眾多供應商之事業營運,對整體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故於不當收取附加費用有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即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因此公平會於第1566次委員會議就國內13家公會檢舉家O公司不當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一案進行審議,決議家O公司與惠康公司結合後,就「Market便利購」超市,向結合前已有在「頂好Wellcome」超市供貨之供應商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流通事業對供應商而言是銷售商品不可或缺的重要通路,雙方通常為長久合作關係,流通事業向供應商收取附加費用必須具有合理性且基於雙方誠意協商,如果流通事業濫用市場力量向供應商不當收取附加費用之行為,將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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