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商業登記法32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商業登記法34條規定,其他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
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免辦商業登記者,仍應備妥相關證件,向稅捐機關申請課稅。
如未向稅捐機關登記,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並得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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