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賦稅署規定,從事網路拍賣貨物的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處所,而實際交易都是發生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上完成者,仍准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然而此續適用自用住宅房屋稅與地價稅的規定,只適用於網拍賣家沒有利用住家空間作為進貨與堆貨的場所時,才適用。
法律依據: 房屋稅條例 第 五 條
關係法令: 土地稅法 第 九 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4.10.28台財稅字第09404576540號
摘要:網拍營業人以其住家房屋作為營業登記處所課稅釋疑
主旨: 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參考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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