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所以依民法上解釋付訂金就得履行契約,賣方得依法聲請強制執行買方需履行承諾,也就是說,若買方碰上沒良心的賣方硬要打硬戰,賣方在法理上,不僅可依民法249條規定沒收訂金外,還能依民法249條規定硬要買方履行契約頂下店面。買方在付訂金予賣方時最好要求賣方在訂金收據上註明「保留解約權」,如買方到時不買,也就可放棄訂金,不會被買方要求一定要買下。
參考法條
民法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法248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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