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如漏開統一發票,如被稽徵機關查獲,除就短漏金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另外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如經查獲達三次,將會被停止營業,因此營業人應守法勿漏開統一發票,以免遭受罰款<br>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應補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載明「違章補開」字樣,由主管稽徵機關執存核辦。
公司行號收到不論是否可兌現支票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如收受之支票無法兌現,營業人得檢附證明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作廢,待日後票據獲得清償時,再行開立。 <br>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
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
表註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
者,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
使用統一發票的公司,不可以再開立收據來作為銷貨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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