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者與加盟總部之間的加盟契約並未解除或終止前,依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及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不論是否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讓與或移轉給第三人,或者是加盟總部已倒閉,在加盟契約的授權下,加盟者有權利依雙方契約所約定的使用範圍、使用期限、使用條款繼續使用商標、著作財產權及雙方約定授權使用權利,至加盟契約解除或終止。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
前項授權,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被授權人經商標權人同意,再授權他人使用者,亦同。
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被授權人應於其商品、包裝、容器上或營業上之物品、文書,為明顯易於辨識之商標授權標示;如標示顯有困難者,得於營業場所或其他相關物品上為授權標示。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
商標權之移轉,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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