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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民宿免營登還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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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若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條件下,依規定可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可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房屋也可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但經營民宿所得,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地價稅也得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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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民宿免營登還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

回應編號:1918

96年12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登記法修正草案,其一為配合發展觀光條例,鼓勵家庭採副業方式經營民宿,增訂民宿經營者,屬小規模營業範疇內,明定免辦商業登記。另修訂「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小規模營業營業稅起徵點由財政部明確訂之。

其二為配合商業發展及放寬行政規範,商業經營如有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未來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再通知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營業事項。

其三商號的負責人或合夥人是就商號負無限責任;為減輕商號經營成本負擔,商業登記法修正後,申請商號資本額可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回應主題:民宿免營登還適用自用住宅稅率:(2)

回應編號:1860

自從政府實施週休二日制度以來,休閒旅遊風氣大增,許多旅遊地區民眾紛紛加蓋或撥出多餘的房舍作為提供住宿服務的客房,本局提醒經營者,要符合一定條件者,才享有租稅上的優惠,千萬不要以為掛上「民宿」的招牌,就可以享受優惠,而忽略了稅法的相關規定,以致被補稅並受罰。

財政部國稅局說明,要有租稅上的優惠,必須依民宿管理辦理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另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須符合客房數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者,才可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不過雖然可以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但提供民宿服務的收入,仍要直接計算併入經營者個人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國稅局呼籲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經營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申請,核課營業稅。本局籲請業者配合辦理,千萬不要存有僥倖心理,以維護自身權益,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處罰鍰。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應主題:民宿免營登還適用自用住宅稅率:(3)

回應編號:1859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鄉村住宅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供民宿使用,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稅局說明,依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所謂的民宿,是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同辦法第13條規定,經營民宿者應先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開始經營。財政部又特別規定,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因此合法登記為民宿之鄉村住宅,經營規模符合上開條件,享有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之優惠,否則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現代人重視休閒,民宿業者結合人文、自然景觀等內容豐富之活動,深受消費者喜愛,因此投入民宿業行列之風氣日益盛行,所以本局特別提醒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或已超過標準之業者,應儘速依規定申請登記或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應主題:民宿免營登還適用自用住宅稅率:(4)

回應編號:1858

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若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條件下,依規定可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可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房屋也可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適用住家用稅率1.2%課稅,否則仍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但經營民宿所得,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地價稅也得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依據財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解釋,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家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再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係指合法登記之民宿,享有租稅優惠,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其房屋稅之稽徵,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其座落土地之地價稅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反之,未合法登記者,則不適用此項租稅優惠。

ps:
1.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2.民宿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經營民宿者,應檢附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