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如附設卡拉ΟΚ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比照ΚΤ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
餐飲業附設卡拉ΟΚ伴唱設備,其提供娛樂設備供人唱歌娛樂,縱使未另向消費者收費,但消費者亦非可自由進出娛樂,其費用實已內含於餐飲費用,故餐廳附設卡拉ΟΚ伴唱設備,雖未額外收取費用者,仍應課徵娛樂稅。凡經營提供場所及設備的營業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違反規定,經查獲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相關法規
娛樂稅法第2條
娛樂稅,就左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
一 電影。
二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 各種競技比賽。
五 舞廳或舞場。
六 撞球場、保齡球館、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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