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法規定,與營利事業相關的所得有部份可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包括下列項目:
1.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
2. 由1990年1月1日開始,證券交易的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而證券交易的損失也不可以由所得額中減除;
3. 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的期貨交易稅目前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而交易的損失也不可以由所得額中減除;
4. 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但不包括由其他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
5.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但只限於該國同樣給與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免稅待遇的情形;
6. 營利事業支付給外國事業的權利金,用於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以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並且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7. 因建廠而支付給外國事業的技術服務報酬,並且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為重要生產事業者;
8. 由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開發金融機構提供給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民國境內法人的貸款所生的利息;
9. 由外國金融機構提供給其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或中華民國境內其他金融事業的融資所生的利息;
10. 外國金融機構提供給中華民國境內法人、用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的貸款所生的利息,並且經財政部核定者;
11. 以提供出口融資或保證為專業的外國政府機構以及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法人所提供或保證的優惠利率出口貸款所生的利息;
12. 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因為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而獲得的股利或盈餘的淨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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