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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價格誤植法律及預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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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商店將訊息透過網路而傳送到消費者電腦中,顯示網站上貨品之圖片、訂價及其他介紹等資訊,因其是虛擬商品而並非實物,不符合「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定義,應可認為是一價目表之寄送,不算是一種要約。買方表達購買某物之「要約」,而賣方「承諾」賣出,才會構成要約,換言之網路上所刊出之廣告僅為價目表之寄送,必須由消費者按鍵點選時,再由網站商家承諾後,要約才成立。

業者可依下列方式預防價格誤植,以避免交易量異常之情況發生 :
(一)在「使用條款」中,確認廣告之性質係為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並使消費者按下同意鍵。
(二)在「使用條款」中,表示「本公司將在X日內以電子郵件通知貴用戶本公司是否接受訂單及出貨地點」等類似用語,並使消費者按下同意鍵。
(三)以信件回覆確認收到消費者所下的訂單,但要在回覆信件內註明:「店家仍保有出貨與否的權利」。

民法第153條規定,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154條規定,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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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誤標價格的事件早就不稀奇,每一業者也都有可能發生,然而誤標價格發生處理方式將影響消費者對商家的正面形象與誠信的評價,若公司只在意會因此事件而遭受損失的金額多少,而忽視消費者對此事件的感受,恐怕會因此失去長期花錢花人力努力所塑造公司品牌的形象與誠信,如pchome 的推拖處理方式。相反如博客來的處理方式照價認賠出貨外還刊登可愛道歉網頁,成功的化危機為轉機,如此應對的結果,雖然要面臨損失,但讓消費顧客們對博客來誠信的正面形象與經營態度的好感增加不少,這可是有錢還不一定能買到的。

業者誤植價格,無論是照價認賠出貨、取消出貨,總是已造成損失傷害,所以業者能避免就全力避免,強化公司內部作業控管能力,以預防誤植價格的事情再發生,才是最重要的。如還發生誤植價格事件,個人還是建議採博客來的處理方式會較妥善,另外為預防損失過巨,可備而不用,搭配一般購物平台所常常採取與消費顧客簽一定型化契約方式,讓商家能保留出售與否的權利。

民法第88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