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商店將訊息透過網路而傳送到消費者電腦中,顯示網站上貨品之圖片、訂價及其他介紹等資訊,因其是虛擬商品而並非實物,不符合「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定義,應可認為是一價目表之寄送,不算是一種要約。買方表達購買某物之「要約」,而賣方「承諾」賣出,才會構成要約,換言之網路上所刊出之廣告僅為價目表之寄送,必須由消費者按鍵點選時,再由網站商家承諾後,要約才成立。
業者可依下列方式預防價格誤植,以避免交易量異常之情況發生 :
(一)在「使用條款」中,確認廣告之性質係為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並使消費者按下同意鍵。
(二)在「使用條款」中,表示「本公司將在X日內以電子郵件通知貴用戶本公司是否接受訂單及出貨地點」等類似用語,並使消費者按下同意鍵。
(三)以信件回覆確認收到消費者所下的訂單,但要在回覆信件內註明:「店家仍保有出貨與否的權利」。
民法第153條規定,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154條規定,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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