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稅務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前項之費用或損失,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之事實,而係虛列費用或損失逃稅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依本準則規定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三十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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