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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店家終止營業或歇業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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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若有終止營業或歇業狀況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檢具申請書件至營業所在地轄區國稅局所屬稽徵所(分局)送件辦理歇業登記,以免受罰。

一般而言,辦理歇業時國稅局不會派人去店裡查看,不過國稅局仍會不定期派稽查人員在轄區內稽查,如被查獲有繼續營業行為時,有的會要求你盡快補辦營業登記就不罰款,但如遇到有板有眼依法辦事的就會依未辦理營業登記的方式處理罰款,而且還會要求補繳先前未繳營業稅。

辦理歇業,如只是設籍課稅沒有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直接向所屬國稅局營業稅股辦理歇業即可。如有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要帶公司大小章去所屬縣市地方政府辦理,填寫營利事業歇業申請書,辦理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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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有辦理商業登記後自行停業,或者因為其他原因不再營業卻沒有辦妥歇業註銷登記呢?臺北市商業管理處表示,為使商業登記資料符合實際現況,該處每年皆會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比對商號營業登記資料,對於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撤銷、通報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或已無營業情形達6個月以上之商號,皆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商業校正作業。

商業處表示,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其登記。同法第30條亦規定,商號負責人於主管機關通知1個月內可提出申辯;若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主管機關將撤銷其登記。

商業處指出,本(95)年度商業校正自2月起已陸續發函通知有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情事之商號負責人提出申辯,並將自6月中旬起對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撤銷其登記。如果您經營的商店仍在營業,卻收到申辯通知函,請即向商業處申辯,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北市商業管理處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