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依照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等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而納稅收據的保存年限則為配合稅款的徵收期間,避免將來查證欠稅時引起爭執,亦以保存五年為妥。
上述會計憑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稅務機關調查核定後,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得報經稅務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電子計算機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將會計憑證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上述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憑證得予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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