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設置帳簿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以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並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一個月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已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才予以復業。
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6條如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資料文件,將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不依照規定保存帳簿或不依規定將帳簿存放於營業場所內 ,將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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