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之計算,是以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如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累進稅率及應納稅額計算公式說明如下:
P=課稅所得額 T=營所稅稅額
P在5萬元以下者免稅
1. P在71,428元以下者 T=(P-50,000)×1/2元
2. P在71,428元以上者 T=P×0.15元
3. P在10萬元以上者 T=P×0.25-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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