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統一發票因如何處理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
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左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
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
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
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
編號者為限。
二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
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
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
票收執聯。
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
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
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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