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戶經營登記項目以外的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如被查獲者,按其業別或規模補徵營業稅及所得稅,再加處違反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罰款。 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小店戶,如被查獲經營登記營業項目以外之業務,若本業加上業外收入合計營業額超過20萬元,則超出部分按5%的稅率補稅,再加處違反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罰款。 但如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則按1%的稅率補稅再加處違反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罰款。 依營業稅法規定,一般企業營業稅率是5%,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小店戶,營業稅率是1%。 商業登記法33條規定違反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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