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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台糖白甘蔗涮涮鍋罰鍰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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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7年3月14日,白甘蔗涮涮鍋並非台糖的關係企業,也沒有經台糖授權經銷,卻全台53家分店店面招牌、廣告、名片、菜單、餐具等,皆有使用台糖白甘蔗、台糖白甘蔗養生涮涮屋等字樣,且「台糖白甘蔗養生涮涮屋」有指「以台糖公司的白甘蔗熬煮作為湯頭」意義。 其「台糖」表徵易造成混淆,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經審酌白甘蔗涮涮鍋的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規模等,處500萬元罰鍰。

對於被公平會處500萬元罰鍰,白甘蔗涮涮鍋公司表示白甘蔗涮涮鍋公司是向經濟部取得公司名稱,且台糖公司所經營的業務範圍中並沒有任何一項和該公司所經營的涮涮鍋業務相關,根本不應視為違反公平交易的行為;該公司將等收到公平會書面處分後,依法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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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台糖白甘蔗涮涮鍋罰鍰500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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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甘蔗涮涮鍋使用「台糖」表徵致與他人混淆罰5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7年3月13日第853次委員會議決議,白甘蔗涮涮鍋有限公司就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台糖」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白甘蔗涮涮鍋有限公司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台糖」字樣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簡稱及註冊商標,得以表彰其商品或服務來源,屬公平交易法第20條所稱之表徵,且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35年成立並自42年起註冊有多件「台糖」商標專用權,「台糖」二字經長期使用已屬知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亦認「台糖」商標為著名商標。惟白甘蔗涮涮鍋有限公司並非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企業,亦無授權經銷等合作關係,卻於店面招牌、廣告、名片、菜單、帳單、桌墊紙、餐具等,使用「台糖白甘蔗」、「台糖白甘蔗養生涮涮屋」字樣,且「台糖白甘蔗養生涮涮屋」有指涉「以台糖公司之白甘蔗熬煮作為湯頭之涮涮鍋店」的意義,置其前方之「台糖」二字已使具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於交易時誤認誤信該營業之來源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或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關連,而有「混淆」情事。又白甘蔗涮涮鍋有限公司僅於其網頁最下方標註「非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字樣,並未於店面招牌等處為上開標註,而其店面招牌僅加註「白甘蔗園關係企業」文字,亦難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見諸其店面招牌即可區別辨識白甘蔗涮涮鍋有限公司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營業來源並無關連之事實。

公平交易委員會經審酌其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作成前開處分。

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