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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逃漏稅應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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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各款規定的逃漏稅案件,如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者,依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惟因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係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係以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二者處罰基礎不同,應如何判斷何者處罰較重,該部經徵詢法務部意見,將發布解釋令,規定此種案件應就具體個案,分別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計算漏稅額最高10倍的罰鍰金額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查明認定總額5%的罰鍰金額作比較,以二者罰鍰金額高者為裁處的法律依據,再依該法律依據及相關規定(如「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等)予以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舉例說明,例如某營業人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因該營業人尚有累積留抵稅額3萬元,致逃漏營業稅額2萬元。同時涉及未依規定給與憑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此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就該案所漏營業稅額2萬元乘以營業稅法第51條所定最高10倍的罰鍰金額計20萬元,再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100萬元的5%罰鍰計5萬元比較,以依營業稅法處罰較重,在擇一從重處罰原則下,應適用營業稅法第51條處罰;再參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中有關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的違章情形及裁罰倍數予以處罰。例如該案之違章情節依據上開參考表規定,應裁處3倍罰鍰,則該營業人即應裁處6萬元罰鍰。惟如該案之違章情節依據參考表規定,原應裁處1倍罰鍰計2萬元,因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則此時本案即應裁處5萬元罰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200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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