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單位如被稅捐機關發現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時,有下列二種處理情形:
稅捐機關發現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時,且未依規定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稅者,依所得稅法規定補稅外還需按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的罰鍰。
稅捐機關發現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時,如該營利事業單位有依照規定於每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該營利事業單位未如期結算申報但有符合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稅者,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漏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
參考資料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得稅之案件,嗣經調查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應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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