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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顧客店內受傷員工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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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6年9月14日晚,一名陳姓女子到大潤發台中忠明店購物時,踩到地板上的不明透明清潔劑液體,滑倒重摔後醫師診斷造成胝骨骨折、左臀、左腿挫傷,建議宜休養六個月。陳姓女子因此向大潤發台中忠明店求償一個月薪資與六個月醫藥費共二十萬元,但經多次協商業者只願賠十萬元,陳姓女子認為大潤發台中忠明店沒賠償誠意,因此向台中地檢署提告。檢察官在調查後,依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認定管理賣場樓層的科長朱先生有責任負責該區的管理和維護,應派員擦拭處理或是設置警示標誌,有管理及維護不周疏失之處,故檢方於96年9月19日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將大潤發台中忠明店科長朱先生起訴。


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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