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單位發現有部分業者一時疏忽將一些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造成逃漏營業稅情形,也有部分業者利用不實或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來逃漏營業稅。
如有上述情形業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稅捐處補繳稅款,如被查獲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除追繳稅款外,處按所漏稅額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參考資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 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處按所漏稅額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 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 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 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 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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