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稅捐處已實施的營業稅違章案件減輕裁罰金額或倍數作業規定是依逃漏稅額金額來衡量情節輕重,漏稅金額如在1萬元以下,除補繳營業稅外另處1倍罰鍰;漏稅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除補繳營業稅外另處1.5倍罰鍰;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除補繳營業稅外另處2倍罰鍰。
台北市稅捐處是依據財政部訂定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稅捐機關可視逃漏稅額情形酌量衡量其罰款,訂出營業稅違章案件減輕裁罰金額或倍數作業規定。
參考資料:
1.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處按所漏稅額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 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 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 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 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2.台北市稅捐處營業稅違章案件減輕裁罰金額或倍數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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