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退回或更換商品時,統一發票應如何處理。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管理辦法,消費者退回商品時,應先判斷先前開出發票有無統一編號,
來區分營業用途或非營業用途,再依據統一發票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來處理此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證明單代之。
(二)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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