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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店家在店內擺放電玩機具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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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機歹,有些店家會想在店內閒置空間擺放電玩機具,藉以增加收入並招來顧客。然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無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執照的商家,是不得經營電子遊戲機台。賣場如附設或提供場地供人擺設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機,或類似販賣機供人娛樂者,提供娛樂設施人應依規定,向所轄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不然一旦被檢舉或被查獲將會被開單罰款。


一般店家行號如與提供娛樂設施人簽訂契約,出租場地供擺設電動玩具並向使用者收費,應由提供娛樂設施單位(店家行號本身即為提供娛樂設施人),辦理娛樂業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提供娛樂設施人如未依規定,向所轄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經查獲者稅捐機關將依違反第七條規定,按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沒有辦理登記的店家,應儘早辦理登記,以免被稅捐單位開單懲處,因小失大。

娛樂稅第二條
娛樂稅,就左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第七條
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第八條
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第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時機歹,有些店家會想在店內閒置空間擺放電玩機具,藉以增加收入並招來顧客。然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無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執照的商家,是不得經營電子遊戲機台。賣場如附設或提供場地供人擺設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機,或類似販賣機供人娛樂者,提供娛樂設施人應依規定,向所轄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不然一旦被檢舉或被查獲將會被開單罰款。

一般店家行號如與提供娛樂設施人簽訂契約,出租場地供擺設電動玩具並向使用者收費,應由提供娛樂設施單位(店家行號本身即為提供娛樂設施人),辦理娛樂業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提供娛樂設施人如未依規定,向所轄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經查獲者稅捐機關將依違反第七條規定,按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沒有辦理登記的店家,應儘早辦理登記,以免被稅捐單位開單懲處,因小失大。

娛樂稅第二條
娛樂稅,就左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第七條
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第八條
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第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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