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在97年12月認為廣告才子范可欽有違反商標法一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此侵權商標公訴案,認定沒有剽竊或侵害對方商標權。
檢方調查范可欽於97年3月向智慧局申請「hoja hoja 」與「hoja hoja及圖」(台語好岬的意思)商標,指定使用在調理包、餅乾等商品,在尚未取得智慧局核准前,在網站上使用「hoja hoja」公開對外銷售宅配美食,然「hoja hoja」商標與福漾的「HOJA設計圖」商標英文字完全相同,范可欽到案後也坦承不諱,表示的確知道「HOJA設計圖」是福漾的商標。台北地檢署在97年12月認為范可欽有違反商標法中「在同一類產品使用近似商標」與「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兩罪,將范可欽提起公訴。
台北地院審理此侵權商標公訴案,在98年3月20日判決范可欽沒有違反商標法,其判決原因是「hoja hoja」登記申請的商標類別和已先由福漾企業向智慧財產局取得的「HOJA」商標商品類別完全不同,雙方營業項目也明顯不同,「hoja hoja」是做網路宅配,而「HOJA」營業項目登記為飲料和臨時住宿,不致於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所以認定沒有剽竊或侵害對方福漾企業「HOJA」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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