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加盟經營管理知識庫 > 餐廳限定時間、點菜次數或吃不完要罰有無法律依據 餐廳限定時間、點菜次數或吃不完要罰有無法律依據 --阿甘創業加盟網開店經營知識庫提供-

創業網首頁  知識庫  加盟網  頂讓網  租店網  廠商網  部落格  小資女性  娛樂百貨  美容  生活技能  網路開店  補教
          餐飲美食  早午餐  特色小吃  異國料理  中式  西式  日式  麵食  咖啡  茶飲冰品  火鍋  餐車擺攤 
  開發加盟品牌刊登廣告業務高手(每筆獎金至少1萬2起跳)

開店創業華人最大最專業資訊網--阿甘創業加盟網--
開店知識  不可不知  開店創業加盟經營知識庫 創業知識  不可不 看
主題:餐廳限定時間、點菜次數或吃不完要罰有無法律依據
                              發表對本主題知識專業建言

從民法約定來看,民眾到餐廳飯店用餐,餐廳飯店限定時間、限定點菜次數或吃不完要罰錢?法律並沒規定,然民眾到吃到飽餐廳消費,和吃到飽餐廳間就存在一契約關係,若這個約定已經成為你們的契約內容之一,且契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處,這個契約內容約定即應是合法的。然如果業者要求罰款或要求賠償損失太多倍,反而有可能觸犯恐嚇取財罪,經營吃到飽業者應留意。
再從消費者保護法來看,民眾到吃到飽餐廳消費,業者應說明清楚或標示各項收費情形,讓消費者事前同意接受,否則,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第十四條的規定,消費者可拒絕支付費用。


民法(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第 2 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消費者保護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第 13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消費者保護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第 14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第 15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回應主題共有1 1

目前頁數:1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回應主題:餐廳限定時間、點菜次數或吃不完要罰有無法律依據 :(1)

回應編號:3669

在進去吃到飽餐廳消費前,若在訂位時或現場、菜單上有明確的明文標示,或是在消費點餐前服務人員詳細說明消費方式(內有限定時間、限定點菜次數或吃不完要罰錢),這就已構成民法契約裡面的要約行為 (提出契約),當場沒有表明拒絕或反對且續消費,就符合民法契約裡面的承諾行為 (同意契約), 買賣也就因雙方同意生效了 (雙方對契約內容有一致)。

在此情形下,消費者在用餐完畢之後...若發生超過時間或限定點菜次數堅不負擔服務費,就是不履行契約,違約行為。

民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