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8年3月決議,珍鼎記茶飲有限公司(下稱珍鼎記公司)於其網站、營業店面內看板、調理吧台、牆上、名片、點餐單宣稱「雙重認證.頂級保證」、「HACCP品保認證書」、「ISO-9001品保認證書」、「長順名茶 關係企業 台灣第一大烏龍茶專賣店」,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10萬元罰鍰,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珍鼎記公司對外宣稱其取得HACCP及ISO9001之雙重認證,並出具關係企業長順茶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順茶業公司)通過認證之證書為憑,然長順茶業公司94年7月間雖通過ISO9001:2000及HACCP之認證審查,但96年間未再執行前開認證續評作業,已經貝爾國際驗證公司96年9月11日撤銷HACCP及ISO9001之認證證書,故珍鼎記公司97年間設立後,其原料來源「茶葉」之生產、製造流程,已非經過HACCP及ISO9001之認證審查。另外珍鼎記公司印製、使用之名片及點餐單,其上載有「台灣第一大烏龍茶專賣店」字句,珍鼎記公司稱其係在表示長順茶業公司為「台灣第一大烏龍茶專賣店」,惟珍鼎記公司無法提出具體之市場調查數據,以資證明長順茶業公司為台灣第一大烏龍茶專賣店。綜上,珍鼎記公司於其網站、營業店面內看板、調理吧台、牆上、名片、點餐單宣稱「雙重認證.頂級保證」、「HACCP品保認證書」、「ISO-9001品保認證書」、「長順名茶 關係企業 台灣第一大烏龍茶專賣店」,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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