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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稱第一大專賣店無具體數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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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8年3月決議,珍鼎記茶飲有限公司(下稱珍鼎記公司)於其網站、營業店面內看板、調理吧台、牆上、名片、點餐單宣稱「雙重認證.頂級保證」、「HACCP品保認證書」、「ISO-9001品保認證書」、「長順名茶 關係企業 台灣第一大烏龍茶專賣店」,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10萬元罰鍰,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珍鼎記公司對外宣稱其取得HACCP及ISO9001之雙重認證,並出具關係企業長順茶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順茶業公司)通過認證之證書為憑,然長順茶業公司94年7月間雖通過ISO9001:2000及HACCP之認證審查,但96年間未再執行前開認證續評作業,已經貝爾國際驗證公司96年9月11日撤銷HACCP及ISO9001之認證證書,故珍鼎記公司97年間設立後,其原料來源「茶葉」之生產、製造流程,已非經過HACCP及ISO9001之認證審查。另外珍鼎記公司印製、使用之名片及點餐單,其上載有「台灣第一大烏龍茶專賣店」字句,珍鼎記公司稱其係在表示長順茶業公司為「台灣第一大烏龍茶專賣店」,惟珍鼎記公司無法提出具體之市場調查數據,以資證明長順茶業公司為台灣第一大烏龍茶專賣店。綜上,珍鼎記公司於其網站、營業店面內看板、調理吧台、牆上、名片、點餐單宣稱「雙重認證.頂級保證」、「HACCP品保認證書」、「ISO-9001品保認證書」、「長順名茶 關係企業 台灣第一大烏龍茶專賣店」,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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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稱第一大專賣店無具體數據違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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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8年2月4日決議,美芝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芝城公司)於報紙及網際網路廣告宣稱「早餐業第一品牌」、「早安!美芝城已成功經營20餘年,是同業間經營最久、市場佔有率最高的早餐加盟體系。」、「擁有同業中規模最大的中央工廠」、「建蓋同業中規模最大的食品及加盟連鎖總部」、「創造出每月營收20萬元以上的精緻早餐店」及「每年為您賺進120萬」等語,就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立即停止前開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美芝城公司92年9月1日至96年9月2日間陸續於104人力銀行、公司網站、1111人力銀行及蘋果日報刊登廣告,宣稱「早餐業第一品牌」、「早安!美芝城已成功經營20餘年,是同業間經營最久、市場佔有率最高的早餐加盟體系。」、「擁有同業中規模最大的中央工廠」、「建蓋同業中規模最大的食品及加盟連鎖總部」、「創造出每月營收20萬元以上的精緻早餐店」及「每年為您賺進120萬」等語,雖該公司表示其負責人於72年即開始經營「美而美漢堡店」,迄今已達20年,為同業間經營最久,惟本案廣告既係以招徠消費者加盟為目的,並以「早安!美芝城」加盟體系之名義為號召,自不應將其負責人經營「美而美漢堡店」之期間併予計入;而美芝城公司實際設立期間為81年,並於84年始成立「早安!美芝城」加盟體系,迄今未達20年,且相較於「瑞麟美而美」、「麥味登」、「弘爺」、「巨林美而美」等業者,尚非同業間經營最久,其廣告內容顯與事實有違。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所謂「第一品牌」蓋泛指營業金額最高,或營業據點最多等意旨,且廣告使用「第一」、「最高」、「最大」等語,應有客觀數據以為佐證。惟美芝城公司僅稱前揭宣稱係依其主觀之認知,或主觀臆測其他早餐同業應無設立中央工廠,並未提供任何客觀事證;且依「2007年台灣連鎖加盟產業特輯」及相關統計資料,美芝城公司之營業額或營業據點均非業界第一,其廣告宣稱自難認有據。又廣告所稱「創造出每月營收20萬元以上的精緻早餐店」及「每年為您賺進120萬」,因加盟品牌各加盟店之營業績效係交易相對人考量加盟與否之重要因素,該等用語將使消費者產生其為該公司旗下加盟店平均營業情形,或為最低保證營收金額之認知,惟美芝城公司僅提出臺南慶平店97年度1月至9月份之營業資料,且坦承並未綜合考量旗下加盟店之營業情形即據以刊載相關據數,自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